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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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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之“撤三”条款的探讨
摘要《商标法》第49条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
2018-09-05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