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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

摘要设定工资法律制度时应当首先要考虑其正义性目标。工资法律制度应当是以权利、义务为本位的,是保障人的劳动权益而不是把劳动者枷锁在不断劳动中的工具。工资法律制度对正义的追求就是以人为本,注重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因此,本文认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平等、公平、公正等正义性价值必须走入工资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系

摘 要 设定工资法律制度时应当首先要考虑其正义性目标。工资法律制度应当是以权利、义务为本位的,是保障人的劳动权益而不是把劳动者枷锁在不断劳动中的工具。工资法律制度对正义的追求就是以人为本,注重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因此,本文认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平等、公平、公正等正义性价值必须走入工资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系,并成为其主导方向。最终体现社会正义,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工资法律制度 正义 劳动价值 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殷召,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17

从正义的角度看,工资法律制度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本位的,其核心目的是保障人的劳动权益,促使人发展,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把劳动者枷锁在不断劳动中的工具。工资法律制度应当带给劳动者充分的发展和生存空间,除了满足劳动者的物质生活条件外,还应当不断的满足其精神生活需要,同时还应该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以保障能够再创造社会价值。所以,正义性的工资法律制度就应该按照平等、等价、差别的原则设定,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劳动者的社会价值。

一、正义与工资法律制度的逻辑联系

(一)古今中外对正义的界定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但是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又是不同的。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是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法治或合法性等等。罗尔斯强调,正义是评价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实际上,人们习惯于从各种非正义的动机、思想、行为、结果等方面逻辑地推论出到底什么是正义。在大多数理论家看来,对非正义之否定,就是正义。显然,正义具一种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价值标准,而公共性、普遍性又是这一标准的特性。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看,正义是以历时态的形式存在着;从时下人们的行为规范看,正义又以共时态的形式存在着,它能够突破一切人为限制因素而成为全人类的公共价值标准。所以说,正义不证自明地绝对存在着。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正义的绝对性并不表明其基本内涵永恒不变。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无论多么残忍,诸如:黥、劓、刖、宫、大辟等各种肉刑都被看作是“正义”的体现;在今天的社会里,一切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才是正义。正义本质的建构是一个价值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客观限度实质。据此,正义的本质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实践中生成的。

(二)正义与工资法律制度的逻辑联系

正义是工资法律制度的核心要求和最高目标。工资作为雇主、企事业单位支付给雇员、职工的薪资,具有“被动性”,因此必须有制度来约束雇主、企事业单位及时足额的像雇员、职工支付报酬,使这种“被动”更加“主动”,以实现公正、公平、公道。 工资法律制度对正义的追求就是对劳动者最公平的价值回报,是对劳动者价值评价的基本保障,也是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的指南,其最终目的也是对社会善的追求,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工资,作为一种对劳动者价值回报的手段,是调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平衡的有力杠杆,因此,它必须保持永恒的分配正义。那么,这种工资的法律制度就是保证工资正义的法律基石,如何去建立一种分配的正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值得我们去思考。

二、工资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权利与义务

工资法律制度应该是分配的正义,其核心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标准向劳动者分配他们创造的社会财富,由谁来决定这种标准以及如何保障这种标准符合正义,体现劳动者的实际付出,使这种分配尽可能的达到对等。

(一)劳动者的义务本位

工资体现的另一层面就是义务——毫无疑问,劳动者要获得报酬就必须付出应有的劳动,即创造出在理论上与其获得的工资尽量相等的社会财富。工资法律制度成为一种规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体系,具体的表现为一套得到他们遵守的社会规则体系,通过这个规则体系强调国家、企业或者其他社会法人组织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承认、尊重和保障。同时在这种法律制度的体系下,必须支付与劳动者劳动尽量对等的物质财富,以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社会的认可及得到应有的价值体现。唯有如此,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劳动者才能不断的通过自己诚实的劳动付出为社会为人类创造更多的财富。另外,劳动者积极义务的履行,也给国家、社会为他们获得应有的物质财富提供了保障。所以,可以说工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劳动者义务为本的基础之上的。设想若劳动者未付出劳动,企业还会向其支付工资成本吗?当然,劳动者的义务,是实现工资法律制度正义性的一个方面。然而这种正义似乎存在矛盾。以义务为本的工资法律制度哲学基础有两个,一是效率至上主义,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率,社会在无形之中淘汰一部分劳动者,使他们的宪法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更谈不上获得工资的权利;二是经济利益的本位主义,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总在牺牲劳动者的劳动和权利为代价,因为公司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效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这种缺少权利本位的正义必然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失衡,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就会被扭曲。

(二)劳动者的权利本位

劳动者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劳动者能够劳动的最基本的物質条件。工资法律制度为这种基本的权利和基本的物质条件提供了有力的正义支持,并从法律的层面提供了强制力的确认措施。每一位劳动者之所以从事社会劳动就在于获得劳动成果,即得到物质财富,因此工资对劳动者来说,有其正义性。权利本位下的工资法律制度在构建方面重视权利的救济和程序的规定,特别强调在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条件下得到报酬的正义性。在这种工资法律制度下,它不仅体现了权利至上主义,还体现了社会物质财富被合理有效分配给劳动者的当然性;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在劳动方面质量、业绩和贡献,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能者多劳多得进入工资的协调机制之中,强调工资法律制度的权利与义务的本位结合。endprint

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定位”,在权利平等的统一标准之下主要根据劳动者个人义务履行情况来确定工资标准。这样就必然导致一种“差别”的工资对待,当然这种“差别”应该是一种合理、对等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终极目标一是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二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进行比较合理的评价。因此,企业才会充满活力,劳动者才会有干劲,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的发展模式。

三、构建正义性工资法律制度的原则

工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公权力”实现社会财富的合理有效分配,它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公正分配。这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达到公平、科学和有效。我国古人提出“定分止争”的思想。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提出“比例分配”的思想。德国哲学家、思想家、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则指出,正义是纯粹理性提供的普遍的、最高的法则,任何资源的分配必须符合公共正义的要求,从而达到维护国家社会之正义。当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从人治到法治,从专制到法制,从等级差别到平等自由,每一步的变革无不体现正义的要求。毫无疑问,康得的“分配原则”符合了今天社会的朴实诉求——正义性。

(一)平等原则

平等,当然是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要求,也是构建正义性工资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一方面,平等体现正义的内在要求,劳动者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获得应有的劳动权利,才能有效的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平等分配,同工同酬是社会良性发展和和谐的必然因素,一个缺乏最基本的平等要素的社会,是不可能良性的,也是不和谐的。

(二)等价原则

构建工资法律制度正义性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原则就是等价。当然,这种等价不是绝对的等同,等同是无法实现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劳动者作为工资的承受者,尽管不能使他们付出的劳动与其得到的社会回报绝对的等同,但是这种尽可能的等价是可以实现的。只有等价,劳动者才能更好的履行其义务,一个经常罢工的社会就是一种病态更谈不上有效的发展和实现社会成员的各得其所。有效的工资,是劳动者所有的一切,对劳动者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而喻的。

(三)差别原则

差别的重要意义在于构建充满正义和激励价值的工资法律制度。建国初期,那种绝对平均主义“大锅饭”教训是刻骨铭心的。所以,今天的“差别”的存在有其科学性。当然这种“差别”的工资对待应该是一种合理、对等的差别。其主要目的在于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终极目标是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公司企业才会充满活力,劳动者才会有干劲,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的发展模式,达到工资法律制度正义之一目的。

如果说工资权利平等无差别,那么工资效率就要求必须追求一种有差别的积极的工资效率,而不是统一划一的工资标准。众所周知,没有差别就没有竞争,就没有效率。积极的工资效率,是由劳动者的能力、经验、业绩和贡献决定的,这些因素在决定劳动者能够获得多少劳动财富的过程中将起着决定性作用。当他们享受到应有的社会财富之时,就是对他们劳动成果的肯定和认可,激发他们不断的发展和创造,从而不断提高工资效率。

四、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

正义的工资法律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再创造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劳动者-发展-工资(社会财富),工资-劳动者-发展,劳动者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扮演着最为核心的作用,他们是社会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而工资法律制度是保障这一体系良性运转的最好手段,它不仅决定了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而且还决定了如何分配权利与义务,以及劳动者劳动价值的有效实现。正如罗尔斯强调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制度问题。工资法律制度在决定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时,毫无疑问要面对不同劳动者的需要、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差异,同时要考量不同地域、文化、经济、政策等社会条件的影响,还必须面对社会财富的有限性与劳动者需要的无限性这组矛盾。面对这些无法规避的问题时,工资法律制度坚持什么样的正义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财富分配基本结构。例如,在一项具体的社会工作之中如何处理起点平等、过程平等与分配平等的关系,如何处理平等与效率的关系等。继而决定工资法律制度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当把工资法律制度界定为公司,或者是企业对劳动者的行为规则体系时,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观体现为效率优先;当我们设定将上述两个主体的位置进行对调后,发现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观体现为平等优先。毫无疑问,前者体现的是社会财富分配基本结构是从义务本位为出发点的,而后者则体现的是社会财富分配基本结构是以权利本位为出发点的。正义性的工资法律制度首先要确定有关工资的基本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劳动者对社会财富分配时表现的能力、经验、业绩和贡献等因素的差异性,建构科学高效、以人为本、充满正义和激励价值的工资法律制度,实现对劳资矛盾的有效制衡。最终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发展模式,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曹燕.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反思与重构.法学家.2011(4).

[4]张举国.最低工资立法与就业研究.社会科学家.2009(3).

[5]李海明.从工资构成到工资定义:观念转换与定义重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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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设定工资法律制度时应当首先要考虑其正义性目标。工资法律制度应当是以权利、义务为本位的,是保障人的劳动权益而不是把劳动者枷锁在不断劳动中的工具。工资法律制度对正义的追求就是以人为本,注重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因此,本文认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平等、公平、公正等正义性价值必须走入工资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