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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摘要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法定警种之一,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司法改革伊始,就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检察辅助身份,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种复杂新颖的犯罪案件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更高的标准,司

摘 要 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法定警种之一,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司法改革伊始,就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检察辅助身份,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种复杂新颖的犯罪案件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形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司法警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新形势下,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笔者作为司法警察的一员,针对警队当前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使司法警察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词 司法警察 检察队伍 建设

作者简介:张艳荣,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35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力量,是独立的警种,在服务和保障检察办案中积极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武装力量,属于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拥有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扎实业务技能的基础上,还必须拥有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的精神,要认识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出对自身工作岗位的热爱,让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地伸张。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结构配置的问题

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设置目的是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总体上属于辅助性的工作。正是由于作用的不明显和地位的不突出,造成了法警工作量小,设置司法警察岗位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的错误认识,这些错误观念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警察人员少,年龄结构大,装备陈旧等问题。

一系列硬件基础建设不足,必定造成法警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职责无法良好履行,更进一步降低人们对法警队伍的认同感,形成恶性循环。

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法警工作对整个检察工作的贡献和法警编队管理的推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巨大的前所未有的变化,真正成为了检察工作格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晰认识到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还没有并驾齐驱的同步同体发展,工作能力和工作实践还未良好地契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不足,编队管理没有真正到位。司法警察人员明显不足,年龄结构老化,使得司法警察整体战斗力得不到提升,处理紧急情况的快速机动性不强。在承担办案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搜查、提解、送押、看管、文书送达等工作的同时,还要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显然工作任务繁重,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法警队伍不能全面履行职责。

(二)存在检警混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但一些基层检察院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仍存在“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根据《最高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条例》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體制。但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部分司法警察分散于各个业务科室,没有进行集中管理的现象。

(三)司法警察自身素质的问题

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司法警察从事的属于辅助性工作,需要听从办案检察官的指挥,有部分法警会产生没有出息、低人一等的感觉,因而在思想上产生浮躁情绪,不能安心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总是想方设法的想调离司法警察队伍。有的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改做司法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的工作较为熟悉,虽然他们是一名司法警察,但这些人员作为司法警察的技能掌握上比较差,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个别司法警察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存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缺乏应有的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司法警察队伍构建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司法警察权责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在改革中不断调整和创新,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能,这也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基本要求。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司法警察这一特殊警种,转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法警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组成检察队伍的重要部分。对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个别同志对于司法警察认识存在的偏差,要加强宣传教育,促其转变想法。对于司法警察队伍中个别存在不满情绪的同志,要加深其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产生光荣的使命感,继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司法警察管理

以更加严谨的制度来管理人和事。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司法警察录用工作,吸收优秀的高等警校毕业生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实行传帮带的培养模式,使年轻的司法警察尽快成长起来,成为骨干力量,从而建立一支懂检察业务和办案程序,了解安全保卫知识的知识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加强规范化管理,逐步处理并最终杜绝司法警察兼职的问题,兼职司法警察的存在,总体上不利于司法警察力量的加强和提升,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合理区分,妥善解决司法警察职级和警衔待遇,保持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稳定性。落实法警编队管理,统一协调、使用、管理,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规范用警程序,严格履行工作职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建

(三)开展综合技能培训,强化司法警察素能

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为期一个周的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械具的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和培训。科学组训,灵活施训,提升运用网络技术、大数据知识的能力,在工作和训练中发现和培养特色人才,着力培养一批具有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精湛的拔尖人才和骨干力量,以此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从而带动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装备,提高司法警察战力

司法警察队伍不仅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员,还需要有优良的先进设备作为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警务装备是保障司法警察战斗力的基础,能有效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快投入专项资金,完善警务装备,特别是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安检设备、防护装备等,从而推进警务装备的现代化,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同时还需要建立训练基地,向部队一样,每天训练,时刻备战。

总之,我们应当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进一步加深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从宏观立法方面加以重视,真正使这支队伍执法有依有据;从日常做起,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司法警察内部管理,提升整个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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