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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的若干法学问题的分析

摘要就职业特点来说,医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自古至今医生都是神圣而艰辛的。就技术特点而言,这个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尤其是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是非难辨,很多人坚持医生也是允许出现失误的,应给予宽松处理,而且有些事故的确不是医生单方面的责任,也有很多

摘 要 就职业特点来说,医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自古至今医生都是神圣而艰辛的。就技术特点而言,这个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尤其是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是非难辨,很多人坚持医生也是允许出现失误的,应给予宽松处理,而且有些事故的确不是医生单方面的责任,也有很多人坚持要严重处理,起到警示作用。医疗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治疗疾病与伤害,而在医疗事故方面的法学问题,就是本文要进行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 医疗事故 法学 医生

作者简介:杨松,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86

人的思想意识随着时代前进而产生变化,因此才有了文明的进步,医疗意识就是其中的一个体现,随着经济发展,医疗问题成为人们重点关心的话题,医疗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而在近年来医疗事故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对于医疗事故的争议也成为大众非常关注的话题,很多人认为医疗事故已经不仅仅是医生的专业水平问题,在医疗制度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随着医疗事故相关的规定实施,在医疗事故这一方面有了更加详细的处理模式,本文就医疗事故的法学问题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如果是从法学的角度上解读医疗事故,可以拆分成几个方面。总体来说是这样定义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的相关过失,直接让伤者或者患者造成死亡以及其他损伤,这其中设计到的法律也比较多,医疗制度、行政制度以及部门制度等。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 。

(一)主体规定

大众对医疗事故的主体有误解,首先可以确定,医务人员一定是主体,但却不是唯一,法学上规定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这就意味着不仅仅相应的医务人员要承担责任,其所属医疗机构也是难辞其咎,而医疗机构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定是要具备相关证件的医疗单位,医务人员也是要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才具备合法性,也就是说要限制在完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才能真正构成医疗事故,否则不能称之为医疗事故,至于其具体定性,还要根据其他的限制条件参考法律规定。

(二)行为规定

要想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就必须具有一定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指的是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规定、医疗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常规性的诊疗规范等,比较明显积极行为是指相关的医务人员主动实施某项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伤害,例如某医生在为患者治疗时用错药物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甚至死亡,这种情况就是所说的主动性作为,而还有一类行为是消极的,在医务人员有能力进行实施的时候拒绝,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或者死亡,这种情况也是违法的,当然这其中有一项限定条件就是相关医务人员对患者有治疗义务。

(三)损害规定

医疗事故定义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因为生命健康权是每一位公民的最基本权益,任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為都是违法的,而且是宪法规定,但对于这里的损害是有不同观点的,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要限定其损害的范围,只有给患者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的身体损伤才能算是真正的人身损害,这里指的是医疗事故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基于实际所看到的损害,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里的损害不应该有太大的局限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也不应该只包括身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伤也应该包括在内,通常情况下第二种观点被普遍接受,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的损害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对患者造成的身体损害;第二,对患者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对患者以及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因果规定

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归属的一种标准,也就是说医务人员的相关行为与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是有因果联系的,这也是医疗事故的基础,只有根据可靠的因果关系才能准确判断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归属,例如某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失误,随后患者死亡,但经过查实患者是自然死亡,与医务人员无关,那么便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患者的死亡与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构不成医疗事故 。

(五)过失规定

此处所说的过失是相对于医患关系来说,并不是某一种行为,而是在事故发生时,相关的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违反了某项法律规定或者是义务。

以上就是以法学的角度对医疗事故的定义进行更加细致的解读,五项内容分别代表了医疗事故中的五种标准,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中往往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未必能够进行明确的划分,而医疗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复杂,多年来的不断完善已经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规范。实际事故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二、法学在医疗事故中的作用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发展

我国在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制度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总体来说,以建国为起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50年到1959年这段时间医疗事故处理还比较刻板,这一阶段并没有如今这么复杂的法律体系,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的医疗事故都是以刑事责任为标准,典型的司法处理,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直接追究其事故主体的刑事责任,非常简单直接。

2.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是从1960年到1977年,国家卫生部根据当时的需要制定一些法规条例,不过都是暂时性的,对社会上的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制定了相关的行为规范,一旦有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些标准,直接追究法律责任,但这一阶段的医疗事故都不涉及刑事责任,这与第一阶段有明显的区别。相关的机构以及人员只是在行政方面进行处罚 。

3.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是从1978年至今,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不断被完善,处理方法也不再像前两个阶段那么单一,行政责任与司法责任都要进行追究,这也是法学上的一种进步,以往在处理方法上是司法或者行政,两种完全不同的标准,但如今却是向着更加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让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加规范细致 。

(二)处理的作用

自医疗事故的处理到了上文中的第三阶段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相关的争议,总结起来就是两种角度,后来被人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态度。

1.“否定说”相关理论:所谓的“否定说”指的是一些学者认为对待医疗事故中的主体应该相对宽容一些,具体是说追究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但反对进行刑事处理,这一方学者主要是站在医疗工作者的角度,他们认为一旦采取刑事处理,对于医疗行业的工作者会形成一定的打击,因为医疗行业本身就是具有高风险特点,医疗行为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谁也无法保证没有意外发生,而一旦追究刑事责任,会让医疗行业的工作人员承受极大的压力,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日后开展诊疗工作,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医学的进步。

2.“肯定说”相关理论:“肯定说”的内容就是对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依据其事实进行处理,包括刑事处理,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医疗事业应该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这是一种义务,一旦确立了医患关系,义务人员就要严格履行自身的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的时候进行刑事处理,若是只进行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无法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也无法有效避免日后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两种观点都有其自身道理,但目前多数学者以及大众比较支持“肯定说”,因为医疗行业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基于对生命的重视,应该追求其法律责任,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三、法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应用分析

(一)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环节,也是责任追究的依据,因此技术鉴定机构一定要保证公正客观的态度,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中,技术鉴定都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相关机构来执行,因为这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技术鉴定是一种国家权利,有相应的部门,负责技术鉴定的组织会组建相应的专家团队进行鉴定工作,而专家的选择也要根据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资料卡中随机抽取,并有医患双方的共同确认以保证其公平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医患双方亲自抽取,但要在相关部门的参与下,在进行鉴定工作的过程中,相关的影响因素要尽可能排除,与医患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要回避,在最大程度上保持鉴定的公正。

(二)法治解决纠纷

以法律的途径解决医疗事故总结起来一共有三种方式。

1.协商解决:这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在技术鉴定公正并且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双方共同认定解决办法后要拟定详细的处理方式,做成协议书,双方签字作为凭证,这在法学上体现了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事故的私处权,而且这种方式是最省時省力的,不必花费诉讼成本,也能阻止事件扩大影响。

2.行政部门调解:若是医患双方没能自行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出面调解,相关部门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3.起诉:若是双方没能协商成功,而相关部门的处理又不能让当事人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鉴定结论以及相关的法律进行判决,对相关的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这三种途径都是以法律为依据,也是法学在医疗事故中的具体应用,无论是哪种方法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三)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抗辩事由

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顾名思义是一种责任规定,当事人要对自身坚持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事件的真实存在,而一旦当事人无法提供可靠的证据,是有败诉风险的,在法学上的一贯原则就是,任何人提出自己的主张都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抗辩事由:这里指的是原告提起了诉讼,被告要拿出相关依据证明其诉讼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也就是说被告拿出一定的证据减轻或免除了自己的法律责任。

(四)损害赔偿

在损害赔偿上有一点是一直存在争议的,患者算不算是消费者这一点也没有定论,很多人主张其纳入消费者的范畴,而既然是消费那么在赔偿上就要涉及到在医疗事故中涉及到的各类经济费用,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上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范围划分。

四、结论

总而言之,法学在医疗领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上,还是应该以患者的角度来考虑,医疗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医疗的功能,也是医生的职责,因此对于医疗事故还是应该采取相对严厉的措施,一来用法律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自身权益,二来维护社会稳定,对以后的医疗事故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以及抑制作用,而在法学上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去完善,随着不断实践与补充,医疗事故的处理制度方面一定会更加科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注释:

朱纯莉.论法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应用.决策与信息旬刊.2011(3).53-54.

赵媛.浅谈法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应用.法制与社会.2011(27).81.

孙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的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5).48-54.

侯国跃.医疗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13, 34(10).94-100.

李容飞.医疗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医学与法学.2013, 5(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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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职业特点来说,医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自古至今医生都是神圣而艰辛的。就技术特点而言,这个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的,尤其是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是非难辨,很多人坚持医生也是允许出现失误的,应给予宽松处理,而且有些事故的确不是医生单方面的责任,也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