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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利冲突探讨地理标志保护的困局

摘要横山羊肉产自我国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原横山县)。由于当地独有的历史文化及丰富的植被资源,成就了横山羊肉的品牌,在当地史志和中学教材之中均有对羊肉饮食文化的记载。更有“最好吃的羊肉在陕北,陕北最好吃的羊肉数横山”之美誉,还有“一家炖羊肉满院香”的佳话。然而已经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的“横山羊肉”,与注

摘 要 横山羊肉产自我国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原横山县)。由于当地独有的历史文化及丰富的植被资源,成就了横山羊肉的品牌,在当地史志和中学教材之中均有对羊肉饮食文化的记载。更有“最好吃的羊肉在陕北,陕北最好吃的羊肉数横山”之美誉,还有“一家炖羊肉满院香”的佳话。然而已经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的“横山羊肉”,与注册商标“横山”之间的冲突成了当地政府的难题。比邻省市县的羊肉产品均打着“横山羊肉”的招牌充斥市场,给横山县当地的羊产业发展带来长期隐患。

关键词 地理标志 注册商标 地理证明商标 “横山羊肉”

作者简介:邵天玮,西安财经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72

近年来“横山羊肉”声名鹊起,在我国西北五省及京沪广多个城市均有销售,为横山当地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为了实现对“横山羊肉”的发展和保护,当地的相关行政部门发挥了各自的职能:横山质监局于2009年6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材料》,并于2010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第95号公告中得到了批准,正式成为国家质检总局认证的地理标志;而当地工商局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法律条款,应该将“横山羊肉”以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注册,通过《商标法》保护品牌权利。然而我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的常州市中意食品有限公司早在1998年11月13日就以国际分类号29(肉类食品)申请注册商标“横山”,并使用至今,因此,证明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现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一方面,横山羊肉作为一方百姓的重要经济来源,且为国家地理标志,理应得到国家保护;另一方面,常州中意食品有限公司的“横山”肉食类商标作为已有数年使用历史的注册商标,在江苏当地也具有相当的品牌效益,受《商标法》保护。“横山羊肉”及其相关产业对“横山”商标造成了权利侵害,同时,“横山”商标的各类肉食产品也在国内多地销售,与地理标志产品混淆。这种情况下,该保护谁,如何保护便成了有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那么溯其根源,诸如此类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诸多学者对《商标法》以及质检部门关于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发展历程已经做过详细介绍和分析,笔者在此不做阐述。针对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整理,即《商标法》和质检部门相关法规各自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将地理标志申请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再通过对两种商标立法保护从而实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7月15日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取得了地理标志的管理保护权限。至此,我国形成了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步较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下并没有确立一个完整的、独立的保护体系。

(一)主要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放眼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可归纳为两种典型模式:以美国为首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和以法国为典型的“专门法保护模式”。美国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注册体系,其主管机关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美国商标法将商标分为四个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将地理标志视为特殊的商标,通过注册商标,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范畴,通过商标法统一进行管理。从本质上讲,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商品的产品标识,如通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的“佛罗里达橙”、“华盛顿苹果”等,均证明了“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可行性。

法国以葡萄酒,奶酪等产品闻名于世,其成功一方面得益于丰富的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完善、科学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法国是最早使用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典范,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由国家法律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基本原则;第二层是相关部门颁布更为详尽的法制法规,具体规范其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质量要求和市场监督等问题;第三层是有政府授权的相关组织发布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操作规范,并针对相应的产品设立特殊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工作。法国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充分与国际接轨,TRIPS协议中针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额外保护,充分说明其原产地域制度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二)我国地理标志的“双轨制”问题

通过美、法两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是美国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还是法国的专门法保护模式,在其本国,只有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虽然这两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但我国针对同一客体有两个行政机关同时拥有管理权限,是不合理的。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的情况必然导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管理混乱,一方面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会大幅增多,在解决相关法律纠纷时,执法主体间的利益争夺更是雪上加霜,令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从另一方面来看,双重管理必然导致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也难以实现。诸如此类法律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很有可能衍生出社会、经济问题。而最重要的是,我国作为文明古国,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可谓丰富,两者的“化学反应”下成就了大量的具有名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优秀产品,不同于“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的一个“强项”。然而作为“地理标志大国”,其保护欠妥最终受害的将是我国地理标志本身,品牌长期遭受侵害很有可能致其破产甚至消失,不论从哪个角度考虑,这种“双轨制”不应长期存在,必须得到合理的解决。

三、有关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探讨

要解决“双轨制”问题,归根结底是针对我国现存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探索,在商标法模式与专门法模式之间做出选择。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在我国是否可行

笔者通过大量资料得知,我国相当一部分学者是支持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理所应当”的,因为我国《商标法》已经取得了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换而言之,我国已经对地理标志立法,而质检部门的法规条例要发展成专门法还需付出很多时间与精力,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远远不够。

以“横山羊肉”为例,如商标法保护模式进行保护,应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目前实际情况是“横山”作为“29类”商标已经被注册,这便与现行《商标法》形成冲突,首先,我国《商标法》禁止了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地名注册,但含有其他含义的地名则可以注册为商标,由此可见,禁止以地名注册为商标的法律往往落空,“横山”就是如此。其次,即便《商标法》对地名禁止作出彻底修改,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依旧成为了问题,横山羊肉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认可,那么江苏常州横山桥的“横山”普通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制止该地理名称使用?而事实上“横山羊肉”已遍及大江南北。后者同样也是依法取得,此类情况将使现行的立法自相矛盾,法律的适用也必因此混乱。更重要的是,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于其独特的自然、人文资源的结合下所形成的优秀品质,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很大程度上是要保护其出众的品质。横山县政府目前也急需解决“横山羊肉”以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若没有相应的监督作保障,产品难免出现品质上的问题。

那么美国为什么可以实行商标法保护模式?笔者认为,两国的国体、政体、国情是完全不同的。即便排除以上因素,将美国完整的商标法保护体系应用于我国也同样行不通。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移民国家,从底蕴上讲,地理标志的数量远不及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上亦是如此。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大国、文明古国,这些因素决定了中美地理标志保护是不能照搬的。但是不能照搬不代表商标法模式在我国行不通,相比美国的商标法保护,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在思考法律对策方面更多的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切实解决好当下的纠纷,避免其发展为持久战,对《商标法》的修改应从三个方面着重考虑:一是在《商标法》中形成地理标志的完整保护体系,即在《商标法》的大前提下实现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二是确立地理标志在工商部门的强制注册原则,避免与质检部门之间造成选择,导致分流,统一注册为商标,统一进行监督管理;三是禁止使用地名作为普通注册商标,明确立法规定地名只能以地理标志的形式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二)“专门法保护模式”的优势

我国现在针对性的立法有《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看似完善,实则不然,经笔者梳理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如此之多的法律文件作为保障,难免形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及“立法过度”;二是立法主体过多,必然造成管理混乱,从程度上讲,上述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过于笼统,流于形式,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利益争夺也无可厚非。三是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各方面规定出于立法目的的不同而散落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各法律法规之间如何做到协调合作便成了问题;四是从地理标志发展的角度来讲,世贸组织也只承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规章、办法等则不予承认,如得不到国际承认,那么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上的保护就更无从谈起了。出于以上方面考虑,我国确实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作为其发展的保障。不过这就要求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变动整合,可以说是一个需要时间的“大工程”。

法国在很多方面与我国相似,同为农业大国,历史悠久且地理标志丰富,其“专门法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立法,且针对部分产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注册、管理与监督,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完善的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并且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高,专门立法保护不失为更优选择。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思路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经过两种保护模式的对比,如何从中作出选择还需社会各界继续研究。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减少地理标志方面的法律纠纷,也就是说,现行的双重体制应该尽快得到解决,长期存在必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损失。其次针对地理标志模式的选择,可以由已经具有法律基础的工商局商标局通过《商标法》的修改实现管理,在《商标法》中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独立体系,再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等到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时机成熟,再对地理标志实行完善的、高水平的专门立法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晨雁.修正新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规定的几点建议.经营管理者. 2013(32).

[2]吴彬、刘珊.法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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