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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

摘要随着我国的法治水平逐步提高在必须完善法律自身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和更新社会的相关法律意识。公务员是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要职业群体,在行政执法、行政法传播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并有较具实践性、专业性和理论化行政法律意识倾向,然而,同时也有一定的矛盾性和脆弱性。本文通过分析公务员相关行政法律

摘 要 随着我国的法治水平逐步提高在必须完善法律自身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和更新社会的相关法律意识。公务员是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要职业群体,在行政执法、行政法传播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并有较具实践性、专业性和理论化行政法律意识倾向,然而,同时也有一定的矛盾性和脆弱性。本文通过分析公务员相关行政法律意识的作用和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公务员行政法律意识的相应要求,并指出了我国公务员目前行政法律意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 行政法律意识 法治水平

作者简介:李燕凌,中共阳泉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66

美国一著名教授曾说,新事物、新事件的产生能够使得法律也处在了不断的变化当中,例如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科技的不断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用有了汽车,而汽车的普及也对侵权法的修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同时随着汽车的普及,道路规则、醉酒驾车等法规等相关法律也在不断修订。除此之外,人们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的态度、认识与期望,以及社会发展导致人们对法律秩序和制度产生新的需求,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的发展,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意义。随着我国目前经济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改革深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的法律法规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健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社会整体上讲,我国的社会总体法律意识较薄弱,再加上一些群体偏差的法律认识,使我国总体的法治水平受到影响。对公务员的相关行政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增强其行政法律意识,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制度的促进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务员行政意识的作用

通常来讲,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知识、观点等多个方面认知的综合。在法律意识当中,我们将人们对国家相关行政法律、理论等多个方面的总称叫做行政法律意识。按照行政法律意识以及主题进行划分,我们通常会将行政法律意识划分为一般性意识、理论性意识等三种。一般来讲,我们将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对国内外行政法律研究过程当中形成的法律意识称为理论性法律意识。这些认识往往比较深入和全面。一般性行政法律意识的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公民,是指这些群体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自然法律意识,这些意识主要受到他们所受的法律教育和个人生活经验的影响。职业性行政法律意识的主体只要指具体从事相关行政法律工作者。

其中职业性行政法律意识的一个主体人群就是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法律意识对比,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实践性与专业性。所谓的公务人员,就是在行政领域当中进行具体执法工作的人群,公务员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对法律的执行以及对立法意志的落实。由于其独特的工作任务,这就更需要公务员不仅拥有较强的法律知识,更有其在行政领域当中的一定专长,且能在这一领域内使用相关专业知识、规范和原则对具体问题进行解决和准确观察。公务员的这一行政法律意识与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很相似。二是倾向于理论化。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法律条文和原则进行准确地把握和理解,并深入研究分析实际问题。尽管和理论性的法律意识相比,公务员对法律理性探究的立场只是站在认同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没有较丰富的怀疑和审视精神,且缺乏理论性法律意识的严谨和抽象,但就研究和探索方式而言,不管是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还是公务员的理论性法律意识,两者之间都有着一定的相通之处。这就需要在执法过程当中,公务员能够正确的认识到执法过程当中会出现的相关问题以及矛盾,并针对这些问题,探究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还有内在的矛盾性以及脆弱性。作为行政法规范执行的主体,公务员一方面掌握了一些权力,又必须理所应当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并不愿意接受限制和束缚,更多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更倾向于授权性法律规范,而规避那些义务性法律规范。这些行为就使得公务员在遵循法律、例行法律问题上,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和矛盾性。怎样对这些脆弱性和矛盾性进行减缓、消除,是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问题的消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国家的整体行政法治的高低水平。

在行政法治的整个过程当中,都贯穿了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此外,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还对行政法治的进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为:

(一)立法方面的作用

当前社会在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具体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机关从事的立法活动和立法机关相同,从事的主要方式是委任立法或准立法;二是行政机关提出许多立法议案,再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因此从事实上讲行政机关是立法者。通过以上两种情形,公务员在法律规范中融入的行政法律意识主要以价值选择、立法预测等方式表现出来,其行政法律意识状况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法律的立法质量和内容,法律意识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影响效果的积极程度。

(二)具体执法中的意义

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重点是执法而非立法,包括其上述的有关立法的职能,归根结底也是执法职能的范畴。然而,具体而言,规范的制定和规范的适用都属于个案,因此也有不相同的地方。公务员较广的执法经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丰富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正义感、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所体现的关于法律的决断、理解等,都对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法律的作用发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教育和传播作用

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和多渠道的,并以一种无形的力量影响和教育着广大的普通公民,使公民对行政法律产生一定的看法和态度。行政活动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和整个社会,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及行政机关的形象,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和促进着普通公民形成一般行政法律意识,既能促进良好形象和行政法的权威树立,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人们对行政法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使公民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更加信赖。

二、公务员行政法律意识的要求

行政法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均不相同,但在发展内容与方向上行政法有着较多的共同性和一致性,因此在公务员行政法律意识方面的基本要求也大致相同。总的来说,包括以下几项行政法律观念:

(一)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最初的创设是源自于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应的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权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得以生存和发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对行政机关来说,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都是禁止执行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只能是法律明确授予的,行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属于超越职权,其行政行为就是违法。所以,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无论是法定的职权还是权力的有限性,这些都是公务员所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想要行使权力,其最为基础的前提就是需要得到法律的允许,而在法律当中其运行的标准就是法律的明确授予;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看到,其实在法律当中对一些权利有着十分明确的行使依据,但是公务员也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也必须要遵守法律设定的权利范围,而不是利用自己所在的位置为所欲为。

在当今社会,伴随着行政机关地位和作用的提高,行政机关的权力也逐渐膨胀,因此应加强对这一行政法律规则的树立。首先,社会需要与发展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而并不是行政机关自然发展取得的,依旧受法律的授权限制。法律是社会要求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实现中介。其次,行政机关的权力即使再大,也并不代表行政机关享受的权力是无限的。不论何种社会形式,都有公民不受权力干预而自由生存的空间;另外,无论行政机关的权力有多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同时,代议机关可以在授权行政机关过程中使用比较笼统的语言,但行政机关不可对权力进行任意解释和行使。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尽管有一定权力进行行政法规的制定,但也不是毫无限制的进行权力自我设定。具体表现为:一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制定的权力,是由代议机关委任的,具有一定的派生性。二是行政机关的制定权力受到法律保留规则、法律优先的限制,也就是说行政法的规范要适应于法律规范,不能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关于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公民的基本自由权等,只能通过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授权后的行政机关设定。

(二)官民平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决定了法治社会公民和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对于政府已经公民能够平等的对待。不管是政府还是公民,都需要接受法律的在限制,这说明政府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在法律面前政府与公民的平等地位并不代表政府与公民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完全一致,政府必然要具有特殊的权力来进行社会管理,同时在普通法律上政府不应享受额外的豁免权和特权。三是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违法行为公民有一定的异议提出和要求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处于较优势的地位,公民与之相抗衡的途径主要有国家赔偿和行政诉讼两条,从而使公民实现寻求保护与对抗行政机关。

现如今,虽然在社会发展过程当中,官民平等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官贵民贱的意识仍然存在于社会的各种角落,收我权利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也经常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这就会导致其自然而然的产生管理以及服从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意识则会使得行政机关与公民难以进行更好的交流,从而使得行政效率不断降低,甚至会使得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断恶化,因此,这种关系是需要摒弃的。

三、公务员行政法律意识的问题和对策

(一)依法行政只是按章办事

行政机关往往不会在乎所遵循法律的内容、等级和效力,也不管自己有没有权力,制定的规范内容是不是正确,有没有与法律发生冲突等等。

(二)依法行政即是依法管老百姓

将依法行政理解为按照法律管老百姓,其错误本身在于对行政法的实质没有根本性的把握。行政法虽然能授予行政机关一定权力,使行政机关能够顺利执法,但同时它也会约束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使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将行政法简单地理解成管老百姓,看来是一种错误理解,实际本质上是变相的官民不平等思想。

(三)行政机关有权与各种违法现象进行斗争

在一些违法组织或个人的问题处理上,往往认为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就是在同违法现象进行斗争,而不在乎自己是不是有权力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和管理。首先,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同时,在和法定职权内的违法现象进行斗争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相关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其行为本身也属于违法。

(四)责任意识浅薄的公务员会将职权以公民权利相等同

一些责任意识浅薄的公务员觉得职权为个人享有,可行使或不行使,使行政职权双重性遭到忽视。然而法律赋予的职权即职责,与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不相同的,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职责的行使或放弃,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都要承担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等法律后果。

我国行政机关与公务员行政法律意识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在很大程度阻碍了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因此应从观念和制度上对其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立法制度等相关行政法律制度,增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制。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比如加强理论学习、消除封建观念、推进行政法学思想等等,有效促进相关理论的教育和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杨伟东.不断把政府职能转变推向深入.中国行政管理.2006(4) .

[2]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上).中国司法.2004(4).

[3]应松年、杨伟东.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下).中国司法.2004(5).

[4]应松年、熊菁华.解读“行政不作为”.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9).

[5]应松年、薛刚凌.地方制度研究新思路:中央与地方应用法律相规范.中国行政管理.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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