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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浅析

刘运毅一、作为法律方法的利益平衡(一)利益平衡的概念利益平衡,英文中的“balancingofinterest”,是指在分析评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以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目标,在平衡双方的利益基础上,综合考虑应侧重保护哪一方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利益平衡的思想渊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及之后逐渐发展形成的利

刘运毅

一、作为法律方法的利益平衡

(一)利益平衡的概念

利益平衡,英文中的“balancingofinterest”,是指在分析评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以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目标,在平衡双方的利益基础上,综合考虑应侧重保护哪一方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利益平衡的思想渊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及之后逐渐发展形成的利益法学。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法典化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概念法学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名,抛弃自然法学的主张,仅仅承认实在法,认为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即可自给自足,足以解决各种纠纷。法官只需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从现有的由概念构成的法律条文得出正确的判决,无需考虑法律的目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社会的实际需要。①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历史实践证明概念法学的“自给自足”观念和主张引起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典无漏洞”的幻想也随之破灭,并且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墨守成文法典难以解决飞速发展的社会出现的众多新问题。加之,《德国民法典》总则中有许多抽象原则,在具体运用中也遇到了困难。为了有效应对《德国民法典》在适用中所碰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惑,以赫克为代表的一批年轻法学家在德国掀起了一次反对概念法学、崇尚利益法学的革命。

利益法学以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法律法规和生活环境有机统一起来,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服务。赫克认为:“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在法律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调整各种利益,并且循着立法者的路子来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利益法学的第二个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现代立法者对于法律的这种不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因此,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能熟谙法律中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所做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持一致。”②正如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后来评价时所说的那样,利益法学通过综合考虑复杂的案情和多种需要平衡利益,根据法律本身追求的公平正义等评价标准进行全面分析,逐步取代了仅依据呆板的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概括的方法,是在方法论上对法律适用进行了一次革命。

(二)利益平衡的内涵

利益平衡法律方法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所谓利益平衡,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紧紧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具体背景主要是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比较平衡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做出应当侧重保护案件哪一方当事人才有利于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最终目标的判断。此种判断被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再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到根据,使法律条文得到正确适用。其精髓可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即实质判断与法律根据的有机统一。利益平衡法律方法适用过程是,在作出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利益的实质判断之后,再在现有法律中寻找正确根据,在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后,法官再以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原理,把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具体案事情作为小前提,作出案件判决。

利益平衡的适用方法,是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即利益平衡。换言之,利益平衡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③可见,利益平衡法律适用方法本质上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综合考虑双方利益后寻找正确法律条文的一种方法,其内涵主要包括从以下四个方面:

1.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依据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为之前得出的结论寻找法律上的根据,这正好与概念法学三段论的思考方法相反。

2.以两个以上的利益冲突为适用前提。由于法律漏洞及规定的原则性,导致了法律法规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也给原被告双方争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当存在多个利益,并且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价值,而法律上又没有规定何者优先,因而,法官在处理这些利益纠纷时必须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平衡相关利益,作出正确的判断。

3.以识别现实利益为基础,进而对案件涉及的利益进行抽象和整合。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④

4.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法官要在作出判决前,必须确定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位阶,根据其重要性来确定应予保护何种利益,最终融入到法官审理案件的价值判断中。

二、利益平衡的必要性

(一)立法中的必要性

由于社会生活多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所以立法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过程。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或各种各样的利益体系。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法律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利益平衡的实现。

(二)执法中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执法的职能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部门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这要求政府机关对社会进行合理和必要的协调,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使社会这个整体能够得到和谐发展。这一切都必然要求政府部门正确地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分析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各方利益。

(三)司法中的必要性

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就在于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规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导致对法律进行解释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已是现代法律解释学上的一个共识。利益平衡论认为,法律解释的选择实质还是价值判断问题,因此不能说某一种解释绝对正确,法律解释所应追求的是尽可能合理的解释。格梅林说:“表现司法决定和判决中的国家意志就是以法官固有的主观正义感为手段来获得一个公正的决定,作为指南的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掂量,并参照社区中普遍流行的对于这类争议的交易的看法。”⑤因此,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都必须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以作出正确的判决。

三、正确运用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

社会实践是十分复杂的,要正确运用利益平衡的法律适用方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就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认真分析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综合衡量其中的利弊、平衡兼顾各方利益,以达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

(一)立法中的要求

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正确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平衡各方利益,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上。平等保护原则是平等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平等的法律,以禁止和限制社会上不平等现象的发生。这一原则要求在立法机关的组成上和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坚持和贯彻均衡的法理思想,制定无歧视的法律,平等和均衡地保护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

(二)执法中的要求

利益平衡的法律适用方法,也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要求。一般认为,在法治国家中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约束行政权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是众多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正确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对此也有启发和帮助的作用。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是由无数公民的个人利益汇集而成,公共利益优先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每个公民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可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滥用手中的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正当权利。要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就要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为指导,正确分析和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平衡原则将行政权的行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司法中的要求

利益平衡的法律适用方法,是完全契合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主张。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前提下,仔细分析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做出正确的裁决,以达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司法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在刑事法律中,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要求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体相当;这就要求准确把握被告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侵害的性质、大小等,并据以对其正确定罪和判刑。这显然离不开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在民事审判中,法院也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责任以及所遭受的损失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使侵权人为他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运用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使各方的利益得失相对均衡。在行政案件中,法院也应做到审判公正,综合衡量各方利益,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对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给受害者予以补偿,使违法者承担的责任与做出的行为之间以及受害者的损失与补偿之间相对均衡;这样,才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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