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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研究

摘要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再推行院、庭长审批制度,由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更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责任制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问题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因此,探讨司法责任制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对司法责任制后我国司法领域中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的各种

摘 要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再推行院、庭长审批制度,由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更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责任制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问题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因此,探讨司法责任制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对司法责任制后我国司法领域中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的各种机制作系统梳理,特别是提出了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建议、中国裁判文书网、参考性案例等新类型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并简单地论述这些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通过司法责任制后新类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帮助法官掌握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与司法能力的提高,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促进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作者简介:侯文丽,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29

一、概述

司法改革后,不再推行院、庭长审批制度,员额法官将会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自己承办的案件,由员额法官自己签发法律文书,更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削弱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目前,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背法治原则

法律应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而且必须是明确的和可预期的,如果对于相同的事项却做出不同的处理,会让人们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会让人们觉得法律“神不可测”,这很显然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二)与平等权不符

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针对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事项却做出不同的处理,这明显是不符合平等权要求的。

(三)破坏司法权威

法律适用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司法公信与权威的形成,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还需要通过正确实施法律来赢得公众认同。和类似案件适用法律相统一的判决,才能真正赢得民众的认同,从而使民众信仰司法、信仰法治。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相同的情况却做出了不同的处理,会让人们怀疑司法,影响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

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随着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深化将更加突出。因此,探讨司法责任制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显得更为重要。下面,将对我国现有的几十种机制进行分类讨论:

二、组织类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它在解决同案不同判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专业法官会议

专业法官会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新提出的一种咨询性机构 ,和传统审委会制度相比,法官会议制度不拥有决策权。针对疑难案件的会议讨论情况仅供法官参考,是否采纳由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截止目前,很多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已经建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并且运行良好,笔者所在的法院也不例外,针对我院审判业务庭多,入额法官较少,设置了除院长外以12名入额法官为核心的2个固定审判团队,即立案、刑事、行政、审判监督团队和民事审判、执行团队。设置以13名入额法官组成的两个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即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和民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团队每次召开法官会议的时候,都讨论得很热烈。法官会议更像是一个相互平等交流的平台,没有行政化色彩,包括团队负责人在内,都是平等的同事关系,更能畅所欲言,充分地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而且由于参与主体都是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相类似的案件不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裁判,自组建专业法官会议以来,共召开会议18次,几乎每次都能取得好的效果,有的案件经过会议商讨后,就不用上审判委员会讨论了,既提高了效率,缩短了审限,又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总的来说,虽然它只是提供咨询性意见,对合议庭没有约束力,但是它在防止同案不同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制度,从审委会制度建立起,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对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维护法律统一适用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它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的职能将会更加强化。

(三)专门法院与专业审判机构

我国主要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和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设有未成年人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案件法庭、家事审判等专业审判机构。设置这些专门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内部专门审判机构,就是要通过对类别案件的集中处理,提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判质量。可见,它们对于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组织上的某种保障。

三、工具类机制

有一些机制属于员额法官可以使用的工具、手段,我把它称之为工具类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

早在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便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对该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后,全国各地法院加快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步伐。目前为止,全国法院已有2000多万份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不仅便于公众通过判决判断自己的行為后果,也有助于法官通过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各地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为法官作出适当的判决提供参考,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统一与司法能力的提高。

(二)指导性案例

它是人民法院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再推行院庭长审批制,“放大”了员额法官的权力,更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的功能,使法官的裁判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拘束,有助于法官实现自我监督,依法廉洁办案,提高审判质量。有助于培养法官的职业尊严感,提高法官依照法律、参照案例统一公正司法的能力,推动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且有实践证明,案例制度补强效力的功能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正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中国正起着“事实上法源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可见,指导性案例在法律统一适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会更加重要。

(三)公报案例及案例要旨

公报案例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单独成库,优化了公报案例的检索项目,支持按照年份和期号检索,案例选取代表性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案例要旨是北大法宝选取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并由专人对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提炼出关键词,并对法官判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判理由进行概括描述,形成案例要旨,以作为处理相同或相似案件的指导与参考。这俩都对法律统一适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参考性案例

参考性案例是各个省的高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2012年9月21日河南省法院发布第一批参考性案例。2013年02月21日重庆高院发布第一批参考性案例。它也可以为法官审理相似案件起到指导与参考作用,从而统一裁判标准。

(五)司法解释

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过程中所作的一种解释。由于法律规则比较抽象,人们对规则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需要对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以便能够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以它的具体性、可操作性等多种优势,成为全国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一种基本手段。

(六)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和措施。它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水平,这大家基本是认同的,同时它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使法官对某一特定法律问题形成共识。

四、结合型机制

它是指人民法院需与有关国家机关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的机制,我们把它称为结合类机制。

(一)抗诉

在我国,抗诉是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的原因中也包括法律适用不统一,当然,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就会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就会对所抗诉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很可能就会得出与原判决不同的裁判结果。所以其对防止同案不同判,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方面也是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的。

(二)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去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 检察建议的理由当然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可见,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

五、程序类机制

程序制度是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主要工具。我国已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几个:

(一)上诉制度

上诉的理由中当然包括法律适用有错误、不统一,所以上诉制度是纠正下级法院裁判错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一种方式。

(二)审判监督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六项即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不一致成为一个硬梆梆的事由。

(三) 死刑复核及死刑缓期核准制度

死刑核准程序是审理死刑案件必须适用的一道程序。死刑标准适用是否一致也在审查复核的范围内,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该全面审查以下内容:第四项即为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所以,我认为死刑复核及死刑缓期核准制度也是法律统一适用的一种程序性机制。

六、结语

法律适用不统一成因复杂,既有法律规则不完善的因素,也有法官能力、法院管理能力不足等司法自身的因素,还有外部不当干预等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的因素,司法实践中还会有新的机制不断涌现出来,构建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是一个渐近持续的过程,不是一朝一日就能完成的,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本身去努力,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切实保障法律得到统一适用和一体遵循,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可以通过建立审判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132,13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348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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