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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在近些年有了较为全面的优化,但依旧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虽然众所周知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改善,民事法律的执行困难使很多社会问题长时间积压,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同时失去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构的信心,助长了未受责罚责任人的嚣张气焰,形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分析我国民事执行

摘 要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在近些年有了较为全面的优化,但依旧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虽然众所周知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改善,民事法律的执行困难使很多社会问题长时间积压,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同时失去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构的信心,助长了未受责罚责任人的嚣张气焰,形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原因刻不容缓,要及时发现其中关键并提出解决方案,提高民事执行部门的专业素养。

关键词 民事 执行困难 原因

作者简介:苗慧,黄淮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97

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对合理,在几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也不断进行完善,民事法律包含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两个环节,二者相互关联,民事审判的公开公正是民事执行的前提条件,只有依法执行审判结果才能结束整个诉讼案件。我国法院的审判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审判与执行都要公平公正,这关乎我国公民对执法部门的信任,也涉及到有关人员的申诉是否得到相应的判决,同时代表着法院的权威,即使国家现在大力支持民事案件的执行,但依然有许多问题还未得到解决,特别是执行过程中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中的各种人事关系交叉在一起,给案件执行带来了不便,只有彻底从根源整治才能有所改善。

一、何为“执行难”

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首先,本来可以顺利执行的案件审判结果由于其他原因受到了限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其次,法院在公正判决后的文件没有得到执行,无论何种原因都会被认定为执行困难;再就是在执行中出现责任一方拒绝履行法规提起上诉的现象,或者责任单位没有接受法院的调查,坚决不承担自己的责任,更有甚至会阻碍执法部门的依法办事,由于二者之间互不配合,必然引发“执行难”的状况。

执法部门的执法困难主要难在要将来自各方面的困扰同时解决,去调解那些有能力承担民事惩罚却选择逃避的责任人,或者已经通过审批却没有展开执行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执行要具备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准确的定论已经下达,接下来就要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其次,民事惩罚的责任人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有额外财产来满足对方的诉讼,倘若责任人并没有多余资金来保障自身生活,民事案件的执行就不在困难的范畴,生意场上的负责人大都遇见过这种状况,属于正常的商业盈利与亏损,在每笔交易进行前要细致考量;再就是“关系户”的存在,走关系的现象在社会中并不少见,民事案件中更是数不胜数,以往发生这种情况时,未执行的原因可能在于责任方在法院审判部门有熟识,通过帮忙私下调解了麻烦,或者法院由于案件过多而耽误了执行,也可能是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最后导致未成功执行宣判,这些影响因素均应列入“执行难”的范畴内,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暂停、中断或结束的情况不能算作执行困难,而是执法中出现的正常现象。

“执行难”的表现形式不统一,比较常见的为责任人逃避惩罚、惩处财产不足、协助人员不配合工作等。责任人选择逃避是指为了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拒绝法院的审理,带着全家迁往异地甚至是改名换姓到山林隐居;惩处财产问题体现在负责单位给法院虚假的银行账号信息,并开通大量账户来拖延时间,和其他的负责人串通来进行资金的流转,尽量支付少的民事赔偿;协助人员不配合的现象多发生在责任人的家属不配合执行部门开展工作,帮助承担者东躲西藏,转移负责人的财产,甚至有使用武力对抗执法人员的恶劣事件。

二、为何“执行难”

(一)法律意识的普及程度不够

法律意识是指社会群众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程度,以及心理行为上的相关表现,法律意识对我国民事执行起着重要作用,贯穿在民事执行的各个环节,不管是民事案件的审判还是执行,群众自身的法律常识至关重要,一旦漠视法律法规,执行起来的困难将会大大增加。

我国的社会主义进程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人口基数大,且我国的占地面积大,人民群众遍布各地,统一管理时有极大困难,这就决定着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较为匮乏,不只是普通大众,有些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倘若保持现状继续开展工作,将会大大阻碍司法进程。法律意识缺失的责任人会在民事案件中最大程度地隐藏自己触犯的法律条例,并且在其他的正常交易中也无视民事法律规范,多次尝试违法犯罪行为,拒绝法院的传唤;若执行机关的法律素养不够,对执行权力的滥用也会影响执法的正常进行。

(二)当地的利益关系影响执法

在不同的地区,都有各大企业引领经济的发展,但企业内部中的民事案件一旦发生,当地的执法部门可能会因为经济利益而选择庇护该企业,共同勾结,最终导致事情的恶化,该受到补偿的当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所谓的地方利益关系网,主要是由于一些偏远的市区整体文化程度不够,局限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不能把眼光放长远来考虑问题,一旦外地的执法部门加入其中,当地的执法机构就会和责任方一起来隐瞒真相以逃避惩罚,共同抵抗民事责任,产生这种情况的大部分原因都是受金钱的支配,大型企业的税收影响着当地行政机构的收入保障,不管是工资还是节假日福利,政府拨不下款项,执法部门就要从其他地方来筹备资金以供发放,因此纳税的数额至关重要,执法部门联合起来抵抗企业的查封也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当地的金融业发展也与执法部门的经济收入挂钩,经费的多少决定着整个部门的生活水平,在这种设计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很少有法院积极配合外地部门向当地企业大户实施惩处,这种因小利危害社會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杜绝再次发生,整顿国家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

(三)国家法律的设立缺陷

上文中提到,造成民事惩罚执行困难的原因有这样一条,即没有支付能力的责任人可以中断赔偿,由此,不少负责单位开始想方设法转移财产来逃脱惩罚,使自身名下干干净净,执行部门由于查询不到应缴纳的赔偿金额,只能选择放弃执行。以往的执行经验中,有很多强硬的抵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出现伤及自身安全的状况,执法人员都可以进行自我防护,或采取强制手段来使责任方缴纳赔款,但像转移资产这种行为,执法部门还未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严重阻碍了执行机构的工作效率,导致责任人逍遥法外,法院却又无计可施。endprint

另外,在法院审判结束后交由执法机构开展工作时,仍旧有责任方拒绝惩处,即便有赔偿的能力也采用极端手段与司法机关抵抗,当然,现在的负责人都精通于人情世故,大多将硬性抵抗变为软硬兼施,躲藏加财产转移,让执法部门深恶痛绝。执行机构虽然在工作时很难做到彻底进行,但这一切可以逐渐得到完善,最根本的还是要由国家制定统一全面的法律条例,想出对策与转移财产的行为作斗争,增强法律的逻辑性,积极健全相应的法律政策。

(四)其他方面的限制因素

除了执法部门与责任方的法律意识不足,法院的行政机关与投诉当事人也具有阻碍民事执行的因素。

首先从行政机构来看,不同的执行机关的配合程度决定着案件的审理进度,部分法院的行政机关在审判时只注重当堂的宣判结果,而不是全面思考案件的后续跟踪情况,对能够在审理中就预防的状况没有进行处理,致使后期的执行中出现麻烦,责任人早已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变卖或转移,执行困难的现象屡屡发生。另外,行政机关在审判时没有准确核实上交的文件,对责任方的了解程度远远不够,宣判時的赔偿金额仅仅从可支付能力上进行中和,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投诉当事人对执行力度的制约。投诉方在交易进行之前没有打探清楚责任方的信誉状况,盲目进行财产交易,以至于后期受骗时受到重击,手足无措,再采取法律程序时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即便是由法院出面进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也不依不饶,对彼此曾犯下的过错拒不承认,把责任全部推开,只要求金额巨大的赔偿款,同时对法院的处理意见持质疑态度,不配合相应的执法行为。

三、解决“执行难”

(一)推广普及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的整体民事诉讼情况要想有所改善,必须依靠整体群众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的投资人。

对于民事诉讼的当事者来讲,进行交易前要保证自身的公平公开,不要在背后玩猫腻,从始至终维持诚信友善的态度,并及时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样可以减少在民事交易活动中出现混乱的情况,政府可以聘请专家为民众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要求全民遵守制度规范,按照规定从事交易活动,为自身着想也为对方考虑。

民事诉讼一旦成立后,事情的挽回就增加了很多困难,但此时当事人也要坚定自己的立场,维护本该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及时向法院机关反映情况,了解责任方的经济实力与当下状况,方便执行机构开展传唤工作。在法院接受案件之前,要有专人为当事者讲解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当时的情况提出最快最有效的解决建议,通知当事人可能会发生的风险,要做好相应的思想准备,即便事态朝向不好的方向发展,也不可事后到法院无理取闹,只有这样才能相互配合,共同促成案件的顺利开展。

(二)统一执法机构的管理制度

法院的执法机构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要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才能保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法现象,对不同地区的法院领导层要定期开展组织会议,交换彼此的看法,通常异地的法院之间沟通不畅,影响民事案件的执行进度,甚至会有上文中提到的责任方与执法部门共同抵抗外地法院的情况,降低了案件的执行效率,在此,可以设立全国统一的网站来实现不同地区的案件审理与执行,掌握最为及时的执行时间,由上往下分层管理,将责任追究到个人,相互影响,共同实现我国民事管理的统一。

与此同时,对民事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奖惩措施也要依法开展,严格控制执法部门的人才流失,对民事执法的积极人员进行实质性的经济补助,对在执法过程中知法犯法的现象进行处分,并以此为戒通告法院各个管理层,促进执法部门的和谐进取。

四、结语

从整体来看,“执行难”的现象已经存在很长时间,想要即刻出现转变十分困难,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一定会有所好转,凭借社会群众与执法部门的齐心协力,相信民事诉讼的执行力度会大大提升。

参考文献:

[1]张佰君. 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破解对策.吉林大学.2016.

[2]蒋建华. 论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湖南师范大学.2014.

[3]李科荣. 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3).

[4]屈舒阳. 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形成原因及其对策.长治学院学报.2013(4).

[5]杨万鹏. 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商品与质量.2012(S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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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在近些年有了较为全面的优化,但依旧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虽然众所周知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改善,民事法律的执行困难使很多社会问题长时间积压,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同时失去了人民群众对政府机构的信心,助长了未受责罚责任人的嚣张气焰,形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分析我国民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