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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证据保全探索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的消费方式及消费群体,网络购物的盛行、P2P网络借贷的活跃以及电子政务活动等互联网其他业务在时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尤其是近年来的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纠纷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

摘 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的消费方式及消费群体,网络购物的盛行、P2P网络借贷的活跃以及电子政务活动等互联网其他业务在时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尤其是近年来的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纠纷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对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纠纷 证据保全 电子证据

作者简介:郑锋钢,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35

一、电子商务纠纷的产生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纠纷的产生

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调查,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比例明显高于中西部地。根据广州市两级法院商事审判部门的统计,从2011年到2015年,该区域的县(区)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电子商务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率高达每年60%以上。仅2016年前半年,广州市中级法院就受理了260多件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前所未有,而且超过2015年全年的一倍有余。

(二)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2015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可以看到,电子数据已被纳入证据范围。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络聊天、通信短信、微博等方式形成的,或者暂时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比如:在天猫商城购置一件衣服,从咨询、洽谈、付款、发货到售后,所有流程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所有信息都保存在电子媒介上,所有环节都是通过电子数据来完成的。但因电子固有的技术性、脆弱性,导致其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包括病毒、黑客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也加大了电子数据证据保存的难度。因该类纠纷案件证据收集的不易,导致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时对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较大,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的裁判。因确认网络中的有关事实,需要凭借电子证据加以认定,而电子证据又因其固有的特性不易保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网络公证便由此产生。

二、新型电子证据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的差异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类型,是通过数据编码的形式保存在互联网媒介或者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设备中,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为电子证据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为统一电子证据法。因为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实在虚拟状态环境下存储的证据,与传统意义上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有着极大的差别,因此,给诉讼活动中证据的采纳带来了较大的困难。鉴于公证的合法性,在虚拟环境下,通过公证将电子证据保存、固定下来,使得网络电子证据符合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特性,从而为网络纠纷案件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我国于2015年修订的了电子签名法,确认了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而且,在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也出现了电子证据这一证据类型。

从我国当前的实践看,网络电子证据的类型主要是指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网络数据等内容。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相比,网络电子证据呈现出下面几个特点:

第一,证据的无形性。所有通过计算机处理的信息是需要通过二进制等计算机语言才能被读取,即不论采取何种语言或者哪种输入方法录入计算机的信息,都是一个数字化的过程,是一堆编码、程序,皆是符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具有无形性。

第二,证据的复合性。电子证据和传统的物证、书证的单一元素相比,它的外在体现在其所具有的高度复合性上。

第三,客观性、真实性。在排除人为篡改或者计算机故障等因素的前提下,电子证据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的证明力的。网络电子证据不仅表现丰富,而且存储简便,又能长期无损坏的保存而且可以随时、多次反复被读取。它不像书证一样,时间久了可能被损坏或者书证上的字迹或逐渐消失,也不同证人證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或者违背客观事实的陈述,该类证据一旦形成被保存下来,就一直保持着其原始的状态,客观地反映着事物本来所具有的真是面貌。因此,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第四,保存的脆弱性。电子证据虽然易存、易读取,但它是以数据形式保存在各种媒介上的,在读取过程中,极易受到人为因素的破坏。除了人为因素的破坏外,还有可能因为在读取过程中的操作失误而破坏其原有的真实性及客观性。鉴于此,电子证据具有其固有的脆弱性。

电子证据所表现出来的上述缺陷性为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创造了现实必要性。通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即使在后期的读取及存储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删除,也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佐证,使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在纠纷进入诉讼活动中时,公证保全的证据就具有了案件事实的相关性与证据的证明力。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性,足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通过修订法律和技术改进,健全网络电子证据保全措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网络消费得到满足,但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也随之产生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为了规范网络证据的保全,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满足司法需求,必须通过法律及技术层面的完善,实现规范、完善、统一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一)规则创设层面的对策建议

首先,制定专门规范网络证据保全的网络公证操作规则。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固有的特点,发挥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公证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制定证据保全专门的操作规程,从计算机设备的配备、公证机关公证地点的选择到具体操作人员的选择,再到互联网的连接、互联网域名的解析等方方面面作出详尽的规定。对特殊的网络电子证据,例如移动通信网络下的证据保全,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其自身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操作流程或者操作规范。鉴于全国律协制定的电子证据固定、展示操作指引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在制定上述规则时,完全可以借鉴或参考。在制定有针对性的操作规范的时候,可以借鉴该指引,在证据采集主体、具体的操作流程、证据采集场所的选定以及设备的选择等方面作出规范。

(二)公證机关方面的建议

在互联网技术盛行的大数据时代,网络电子证据成为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证据,但鉴于网络电子证据固有的缺陷性,电子证据保全成为公证机关业务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我国诸多公证机关已经配备了计算机等技术设备,但从实践来看,计算机主要是作为普通的办公设备得到运用的,很多公证业务仍然局限在纸质化办公的时代。这主要是由于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观念及电子证据保全系统未得到很好地普及应用造成的。因此,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

一是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网络公证平台并推广运用。在2008年,首个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即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的上线运营为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创造了可行的技术条件。根据当前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采用的公证设备及软件都普遍较好,对电子证据保全也较为有利,但中西部地区发展较为落后,目前最主要的就是改善公证机关的办公条件,从设备的选定到系统的运营,都应当及时向东部沿海地区学习。

二是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复合型的公证员队伍。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对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某些西方国家,电子公证员不仅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也是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的公证人员,不仅能够准确无误地验证电子数据所体现的法律内容,而且能够对签署文件人的身份、签名等作出准确的确认,同时还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的操作流程。但是,在我国,公证员的脚步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在这个互联网盛行的时代,有一部分公证员不会使用计算机,对于电子证据保全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高标准、高规格的网络公证员队伍,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大数据时代的迫切需求。笔者认为,从短期目标看,应着力加强对现有公证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从对网络知识的掌握、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操作到公证、法律知识的提高进行适时培训;在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是,应当扩大业务知识的范围,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基础能力的培训,应当有所提升,内容应涉及到法律、计算机、互联网、软件等多方面,通过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高度复合型公证人才。从长远利益来看,则是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来招收高素质人才,招考的公证人员,不仅要求高学历、通过司法考试,还应当具备一定等级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

三是建立专家库。公证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应当积极与法学专家、计算机专家、网络教学专家等专家学者协作,将上述专家纳入公证机关专家库,在遇到棘手的公证事项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教学,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子证据保全的瑕疵,从而提高网络公证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建立健全网络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制度体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网络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因此,首先应当实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制度体系,形成一套可操作性强、效率高的保全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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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家弘.传说、传闻、传真及其他.证据学论坛.2002,4(1).

[6]福建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http://wvw.ezj001.tom:8080,于2017年3月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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