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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机制对于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增设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践行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对于践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地就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本文以沈阳地区检察院

摘 要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机制对于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增设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践行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对于践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地就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本文以沈阳地区检察院为视角,阐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并针对其中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相关的策略、探索与构想。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从而提高沈阳地区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研究与探索的水平。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检察工作 一体化机制

作者简介:王晓畅,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55

近些年来,沈阳地区检察院对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做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并从中获得了一系列的成效。本文结合中国的相关条例以及国情,针对沈阳地区检察院的做法和现状,提出了有关沈阳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构想。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状况及出现的问题

(一) 创建相关工作小组

沈阳地区检察院通过创立领导小组的方式来进行案件的专门办理。工作小组的组成都是一些领导人员,像检察长、公诉科科长以及侦监科科长等等。沈阳地区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专人负责审查。由于侦监科副科长的办案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则由其来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以及批捕 。公诉科是由科长和检察官组成,检察官的选择主要倾向于比较知性,具有亲和力以及专业知识较强的女检察官。这些做法虽然足以体现了沈阳地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强烈重视,但依然会出现一些工作上的问题。

首先,检察长往往是日理万机的大忙人,整个检察院的大小事情都需要其负责,因此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会特殊照顾到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中。侦监科副科长不但要料理侦监科的各种日常事务,还要分出时间和精力用于其他案件的办理;公诉科科长在负责全院的起诉工作时,可能无暇顾及未成年人的起诉案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不但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还应具备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

总之,在没有完善的工作机制的前提下,将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分配到各个部门进行分散处理,使得工作不能得到系统性的解决。

(二) 采取简易、快速和宽缓的办理原则,并提出了量刑的建议

目前,沈阳地区检察院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能简易并迅速地办理批捕和起诉,并通过送达建议书的方式加快整个司法流程的进展。沈阳地区检察院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错态度以及其家庭情况和生长经历,能给予适当宽缓处理的应宽缓处理,能量刑的尽量对其进行量刑处理 。可捕可不捕的选择不捕,可诉可不诉的选择不诉,并针对具备从宽处罚条件的未成年人提出量刑建议。

但是,虽然采取了简易、快速和宽缓的办理原则,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工作分散在各部分,依然导致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低效率。

(三)对案后做好延伸工作

对于那些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要积极的对其进行帮助和教化,并对其建立跟踪档案,以便于对其日后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对其进行严厉教导的同时施与更多的宽容和温暖,以便于建立其正确的认识并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对偏差行为进行纠正。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需要检察官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探望和思想教育工作 。

此外,对周边的学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以及法律维权教育基地,从而提高了未成年人的法律法治意识。但是,由于沈阳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编制少,而犯罪案件较多以及工作量较大,导致了用来进行案后延伸和预防教育的方面时间不足。

二、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探索与构想

(一)创建针对性的检察小组

我国法律曾经专门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要实行专人专门的处理。由此结合沈阳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小组。除了体制方面的限制因素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因素:

一是市级以下的检察机关无权设立科室,由此市级以下的检察院不能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科。

二是科室的设立数量要遵循一定的范围,基层检察院的科室数量应限制在9-11个的范围内,而沈阳地区检察院已经设立了11个科室 。

由此可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科难度很大。因此,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小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首先是由检察院的领导带头成立。其次,还要配备四名思想政治素质高,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以及具备完善的心理学、犯罪学和社会学专业知识的检察官。鉴于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女性的知性与亲和力,最好有女性参与小组的组成,以此来实现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深度交流,从而推进检察工作的进程。此外,检察院还应邀请国内知名的犯罪学与心理学专家,从而成立“专家咨询平台”,当检察工作小组遇到棘手的问题时,可以向专家寻求帮助并咨询和学习案件处理中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从而找到合适的解决之道 。

(二)制定先进的办案机制

除了成立工作小组外,还应制定并完善一套具有可行性的办案机制 。在案件办理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听证制度。沈阳地区检察院已经设立了好多的听证试点,为防止办案的片面性和不公正性,对当事人实施一定的听证措施,从而全面把握案件要点,并作出合理的措施。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对相关问题进行听证,这既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又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沈阳地区检察院成立相关的听证机制十分重要。听证机制的制定要保证听证会的顺利进行,人员的及时参加以及会场的控制等等。对于在校的未成年人案件,需要适当安排相关老师和同学参加听证会,听取并记录相关意见,综合相关各种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应合理的处罚。另外,在刑事和解机制是常用到的一种处理方式,它能够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到刑事的和解,既促进了刑事的顺利解决,又能减少污名化标签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

(三) 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帮扶

首先,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行为偏差的产生的相关调查。由于人与人的生活经历、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的产生也是现实社会环境的一个反映,能够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因此对未成年人行为进行深入的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通过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了解和调查,分析其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动机,并以此作为案件办理的参考因素,进而确立合适的处罚措施。

另外,要致力于将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制度化、系统化,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护和帮扶。由于外来人员的居所不固定,因此无法做到全方位的帮教和观护。沈阳地区检察院应当结合现有的帮扶机制,与社区联合起来,加强二者的沟通与交流,将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将外来没有收入、无固定居所、无监护人的符合帮扶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未成年人帮扶体系中来 。

最后,需要实行前科消灭制。据沈阳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析,大部分具有前科的未成年人都是初犯或偶犯。由于家長的疏于管教,网络、暴力、色情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而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的劣势,自控能力往往不强,从而导致了行为偏差的出现。而未成年人大多可塑性比较强,对于错误行为的反省能力和改正能力比较强,因此可以对其行为采取宽严相济的态度,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前科消灭制意在对于那些悔过自新以及在前科消灭期内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进行合理保护,消除其有罪宣告或被处刑等不良记录,还其重归生活的晴朗天空。因此实行前科消灭制,对于未成年人今后人生道路上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一体化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又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践行和体现。然而沈阳地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部门的分散性导致了案件办理工作的零散性以及办案机制的低效率;编制人员的不足导致案后延续工作的缺失。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小组,制定先进的办案机制,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监察工作和社会帮扶体系的对接机制。通过以上方法,才能真正构建先进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有力践行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注释:

杨永华、张文英、黄海悠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初探.人民检察.2012(14).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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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检察环节中创新未成年人社会管理机制实务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15).212- 214.

马迪、李小倩、郭鑫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模式的探索与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0).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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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俊红.检察权在未检工作中的运行特色解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4).67-75.

张宇、张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2013(6).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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