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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修复PPP模式法律问题研究

傅晶晶 杨小月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关停并搬迁,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原地的污染场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毒瘤。如不妥善处理,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难修复性特点的污染场地将会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处理好政

傅晶晶 杨小月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关停并搬迁,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原地的污染场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毒瘤。如不妥善处理,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难修复性特点的污染场地将会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PPP模式得到广泛发展。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意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它通过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本文把污染场地修复在PPP模式下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几个层面提出了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采用PPP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 污染场地 PPP 修复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傅晶晶,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杨小月,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2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2013年湖南“镉大米”事件、2016年常州“毒地”事件等,将土壤污染的问题再次公诸于众。《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升到和大气、水污染治理同等重要的地位。但修复资金目前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的模式,远不能满足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需求。尽管中央财政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但资金规模和使用都有限,从整体看,我国尚缺乏高效的污染场地修复商业模式和资金投入机制。污染场地修复是一个规模宏大的社会工程,其中具有激励性的修复模式是污染场地修复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制度则是污染场地修复得以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支撑。

一、污染场地修复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可持续发展战略日益受到各方关注,人们对清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环境方面的社会意识日渐觉醒,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改善工业环境质量,许多高污染企业被关闭或者搬迁,而遗留下来的污染场地则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污染场地环境问题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难修复等特点,如不妥善处理,将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一)污染场地的概念

各国对污染场地的概念的界定莫衷一是,但本质上均指特定的空间或区域(包含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并对此空间或区域的人体健康及自然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将污染场地界定为: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中国的污染场地修复范围主要集中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

废弃地是指不能利用的土地。形成废弃地的原因很多,生活垃圾的堆压、矿洞的塌陷、自然灾害等污染都容易使土地荒废,难以二次利用。污染场地和废弃地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利用价值不同,污染场地经过修复之后可以再次利用,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废弃地因为利用价值极低,一般都不再对其进行修复利用。场地污染强调“污染”,是动态的过程。场地污染导致污染场地的存在,二者紧密联系,一个注重行为、过程,一个注重结果。

(二)污染场地修复的概念

污染场地修复是污染场地管理的一个方面,通过污染场地管理前期的调查、评估,制定具体的修复政策、路线,将已经受到污染或有潜在污染风险的场地以科学手段消除其危害或将该种危害控制在人和生态环境可以接受的水平,具体要根据对该污染场地的评估来确定修复应当达到何种水平。

污染场地的修复技术按照场地的污染程度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对尚在使用的污染场地进行限制性使用,如限制市场进出。

2.对使用中的场地已有的危害及时进行清除。

3.对已经关停或搬迁的污染场地采用科学手段进行场地修复。

本文所涉及的场地修复就是指第三种修复技术所对应的措施。

对污染场地要选择性地优先修复,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影响重大的应当优先处理。修复成本低、易修复的污染场地也可以优先修复。根据當前修复资源的分配情况,按照评估对污染风险的等级划分采用不同的修复办法。只有对污染场地进行科学性修复,才能保证修复后的场地得到二次利用。

二、问题的提出:污染场地修复面临的挫折

(一)实践层面的挫折

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实践工作中面临许多困境,最严重的问题是修复资金的匮乏。实践中,人们看重是污染场地修复后再开发的经济利益,因此私人部门会进行选择性修复,将修复资金重点投资在轻小污染的场地,导致重大污染的场地无人问津。另外,尽管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来防治土壤污染,但资金规模和使用都有限,从整体看,我国尚缺乏高效的污染场地修复商业模式和资金投入机制。

1.污染场地修复难度大

相对于大气治理、水治理,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难度更大。首先,土壤污染属于次生污染,即大气污染、水污染和资源低效利用都是造成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单纯的进行土壤修复是低效的。其次,被污染土地中的有害物质极难降解,很多都是国际公认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污染场地修复资金缺口巨大

“十二五”期间,约有300亿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然而,与大气治理、水治理不同,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更加高昂,有鉴于此,稳定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巨额资金来源成为重中之重。我国环境修复超过75%的资金来自于政府投入,然而,在财税体制改革加快、财政收入放缓的现状下,探索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渠道是紧迫亟需的。endprint

3.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缺乏清晰的盈利模式,高修复成本导致许多地块无利可图是土壤修复产业的一大阻碍。将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纳入到市场化管理工作当中,完善市场交易盈利模式,有利于吸引修复企业参与到土壤修复产业中。

(二)制度层面的挫折

近几年,我国频繁出台在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文件,如《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土地整治蓝皮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

雖然颁布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上形式分散,可操作性差,缺乏健全的污染场地环境标准体系,各方面问题导致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得不到良好运用。因此我国亟待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能力。

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污染场地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我国在此方面尚待解决。我国环境主管部门迫切需要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污染场地评估、修复管理体系与技术标准。

三、问题的解释: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

(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PPP的概念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部门合作伙伴关系,强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性。尽管PPP的术语出现时间很短,但其各项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运作中占有愈发重要的地位。

由于各国意识形态不同,加上PPP的发展程度有差异,想在世界范围内对PPP作出通用的确切定义非常困难。联合国培训研究院认为PPP不仅包含公私合作关系,也包括对公共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欧盟委员会认为PPP是用以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的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关系,加拿大PPP国家委员会认为PPP是基于双方各自的经验,通过各项机制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经营关系;美国PPP国家委员会认为PPP是介于外包与私有化之间,同时结合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无论是哪个国家,他们对PPP的定义都存在共通的地方,即承认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关系。根据各个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符合我国国情的PPP的定义可以作如下表述: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PPP合同对社会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并建立资源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以满足社会的公共产品或服务需要。

2.PPP模式的特征

(1)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其合同期限是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根据预期投资回收的期限、设施项目将要经营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的。政府将特许经营权以一定年限授予PPP项目公司,根据采用的PPP模式来确定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事项。有的PPP项目合同的期限长达几十年,如供水、污水处理、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行业,一旦订立了PPP项目合同,建立起PPP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就将维持很长一段时间,直到一方退出或项目经营完成。

(2)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PPP项目主体上。一个PPP项目至少涉及两个主体,一方为公共部门,另一方为私人部门。利益共享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要维护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必须使各方主体在利益分配上达到平衡。利益共享另一方面体现在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享有者身上,即项目所涉及到的公众平等地享有PPP的社会成果。合理分担风险则是PPP项目得以持续发展的安全保障。在一些PPP项目中,需要大量投入社会资本,占据优势地位的政府部门应当合理地分担更多的风险,而不是像政府采购一样,双方都在此过程中尽力避免承担风险。当政府部门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时,私人部门就应按照自己相对优势的地位承担更多的其他职责,如经营项目,管理运行。合理分担风险,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加入PPP项目,减轻政府负担。

(3)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提供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变化,如新技术的出现或公共需求的变化等,政府需要针对这些变化调整对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因此政府应该让私人部门意识到PPP项目合作期间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同时在PPP合同中加入一些赋予政府部门保持灵活性的关键条款。 另外,由于PPP项目有多种合作模式,如BOT、BOO、TOT等,各个模式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运营管理机制有所差异,项目主体在签订PPP合同时有多样化的选择,根据具体内容选出最适合当前项目的合作模式。

(二)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社会资本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关系。政府部门主导、监管,私人部门参与其中,这将大大提高污染修复的专业化程度,拓宽修复资金的来源渠道。

四 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模式创新

(一)PPP常见模式

各国意识形态不同,PPP的发展程度有差异,导致在世界范围内对PPP作出准确的定义有困难,因此出现各种分类。PPP分为广义的PPP和狭义的PPP,广义的PPP是指公私合作投融资模式,具体又分了多种方式,例如BT、BOO、TOT、BOT等;狭义的PPP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根据各国或国际组织对PPP的不同理解,现将他们对PPP的模式划分作出简单介绍,如表1所示:

表1:国外对PPP模式的分类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征来看,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PPP的分类经验上,结合中国实际,充分考虑社会资本注入度、项目资产产权归属、风险归属等因素,笔者认为PPP可以进行如下分类:endprint

图1:国内PPP分类图

根据图1可知,我国是按照广义PPP来进行分类的,主要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三大类。

1.外包类项目

外包类PPP项目有模块式外包和整体式外包之分,二者区别在于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分配给私人部门进行建设管理。项目主要由私人部门负责设计、建设,有的还需要私人部门运营一段时间。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

2.特许经营类项目

在此类PPP项目中,TOT和BOT是主要的分类。大多数特许经营分类中,私人部門通过购买或租赁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管理,等特许期结束后再将项目转交给公共部门。PUOT、LUOT、BLOT、BOOT就属于上述模式,但由于他们分属于TOT、BOT,因此在“先买(租)后建”还是“先建后买(租)”上存在差异。特许经营类项目能让各主体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节约公共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风险分担上也更加合理,不会存在某方主体独自承担巨大风险的问题。

3.私有化类项目

根据私人部门是否拥有项目的完整所有权,将私有化类PPP项目分为完全私有化和部分私有化。私人部门在PPP合同有效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需要对此承担较大的风险。但如果经营得当,收益也是非常客观的。此类项目的收益主要是在政府的监督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来实现。

国内PPP模式的划分更加符合中国实际,项目主体在选择合作类型时能从众多分类中找到适合该项目的合作方式,避免项目后期出现更多的麻烦。各模式的含义参见表2:

表2:PPP的各种模式及其含义

(二)污染场地修复PPP模式创新

尽管PPP项目有多种合作模式,但并非所有模式都适用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如果将某种模式机械的套用到项目中,就会出现制度安排与公共项目属性不匹配的问题,最后可能导致PPP项目合作失败,工程搁置,污染进一步扩散。因此要根据场地污染物的性质、项目的开发过程及资金的充裕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合该修复项目的PPP模式并加以创新。

1.BOT模式

所有PPP模式当中,BOT模式最适合污染场地的修复项目。比起其他模式,BOT更加简便化,私企承担自己分内的责任,对项目也不需要二次转移。私人部门通过招投标取得某个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特许权,由私人部门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在特许期内拥有修复设施的所有权,通过修复来收回开发成本以偿清贷款,并取得一定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模式下,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可以更好地促进私人部门加入到PPP项目中来。私人部门取得污染场地的修复权之后要自行融资,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以获取修复资金,而BOT模式后期收益不一定能全部覆盖成本,如果政府给予财政支持,解决项目公司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压力,可以提升项目公司的资信,帮助项目公司成功获取外部融资。对哪些修复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应当要综合考虑项目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修复效果好、运作效益高的项目可以优先考虑。

2.组建SPV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公司

在我国,SPV的特殊目的机构可以选择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虽多运用于证券行业,但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也可以组建SPV项目公司。即政府相关部门成为股东,与私人部门共同设立SPV公司,该项目公司再与政府签订PPP合同,最后SPV再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政府投资入股,和上述的财政补贴制度都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性,入股修复项目还可以强化对项目公司的监管,随时掌握项目修复进程,保障其按时完成修复工作。作为股东的政府部门,其本身可以注入资金,增强项目公司资金运转活力。

五 污染场地修复PPP模式法律问题研究

污染场地的修复是污染场地管理的一个方面,但其涉及到众多相关法律制度。私人部门在PPP项目中的参与度,与该项目的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有很大关系,特别是厘清各方责任边界,是PPP项目合作的核心问题。为了保证PPP项目合作顺利进行,规范PPP模式运行,各方机制的设计都尤为重要。

(一)进入机制

进入机制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解决谁可以进入的问题,即主体问题。政府部门无疑是PPP项目的合作方,另一方则为私人部门修复企业,单个还是多个私人部门的参与需要看各私人部门的修复力量,力量薄弱但资金充足的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进入,以达到资源最优化配置。如果组建SPV项目公司,还需要考虑如何向金融机构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等。

由于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领域进行规制,目前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处于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大多企业只负责对自己企业造成的轻度污染进行控制修复,专业修复企业的数量极少。如果国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建立修复从业资质认证体系,规制修复企业市场准入体制,以此增加有修复资质的私人企业,减轻国家承担主体修复的压力。一旦建立认证体系,将有利于修复行业加强技术研发、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进入机制要解决如何进入PPP项目的问题。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工程修复阶段常采用招投标模式来选择参与PPP项目的私人企业。招投标模式具有优胜劣汰的竞争特性,为了顺利拿到工程修复标的,修复企业自觉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优化管理体制,提高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

在招投标模式下,又有两种合作模式。一种是单纯的修复企业招投标合作,修复企业获得标的,按照PPP合同设计建造修复项目进行污染场地的修复,然后再交予政府;另一种是“修复+开发”模式,污染场地修复企业与开发商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承包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修复成本可由开发商承担,减轻财政负担和修复企业的资金流转压力,但也要避免开发商急功近利,影响修复质量。endprint

(二)融资机制

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需求是整个污染场地管理中的重点,由于其修复费用很高,很多污染场地被搁置导致污染进一步扩散。因此,完善的融资机制对污染场地的修复极为重要。

1.金融贷款

私人部门取得污染场地修复权后,通常需要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来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贷款前相关机构会对企业修复资质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资信等条件进行审查,企业要提升自己的资信力和管理能力、运转力,才能更加容易地获得贷款。另外,如前所述,政府财政补贴也有利于提升项目公司的资信,帮助项目公司成功获取外部融资。

2.修复基金

对我国最有借鉴意义的是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的污染场地修复基金是以政府为主导,该法明确规定了超级基金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来源。美国超级基金资金主要源自于以下几个渠道:政府拨款、特殊税种、企业环境税,以及对违反《超级基金法》者的罚款和赔偿等。

为保障居民生存、生活环境,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基金是在有责任人的情况下,通过对责任人征收排污费、环境税,以及政府财政拨款和国际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设立专门的基金组织机构管理基金。申请人申请修复基金,由负责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基金,或者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采取修复措施等。

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国家优先治理污染场地顺序名单》(NPL)的做法,根据场地的污染程度、修复的难易以及资金的需求等因素列出需要优先修复的名录,再将修复基金优先投放给该名录上的污染场地,以使修复基金得到充分利用。

(三)利益分配机制

PPP项目的公益性极强,侧重于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与其他商业项目相比利润更少。私人部门取得污染场地修复权后,除了政府财政补贴或是将来可能建立的修复基金补偿,还需要很大一笔资金来建设、运行、管理修复设施,耗费许多人力、物力。污染场地的修复本是政府的责任,在PPP合作中,私人部门处于稍微弱势的地位,正因为项目的公益性,通过修复运营污染场地来回收成本并获取利润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并且如BOT模式的PPP项目的后期收益不一定能覆盖全部成本,为了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在利益分配时可以对社会资本有适当的倾斜。

获利较少时,政府可以对私人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以弥补私人企业在项目中的预期收益的亏损。获利较多时,要避免让社会公众承担更高的成本,政府可以适当通过某种方式来降低经营的收益,让经营者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根据修复项目的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对修复企业予以适当的减免税,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

(四)风险分担机制

2014年颁发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11条规定:“按照风險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该条规定已经将风险分担机制阐释得较为明确。风险分配优化原则是指合理地分配风险,使各方主体在自己权责范围内承担合理的风险;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是指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想获得更多收益就要承担更多风险;风险可控原则是指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责任承担机制

美国《超级基金法》不仅成功地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修复基金,还对修复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超级基金法》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者的范围及污染时间的界定规定得非常严格。污染者不仅包括直接污染者,还包括没有直接造成污染的该块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超级基金法》归责具有溯及力,对污染行为和损害发生在该法生效前,以及污染行为发生在该法生效前、损害发生在该法生效后的行为都予以规制,深入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但《超级基金法》的连带、严格和溯及既往责任,在实践中引发大量争讼,导致资源浪费,企业发展艰难,最后污染场地数量增加。因此我国在确立责任承担制度时应对上述问题有所考量。

笔者认为,我国对污染场地修复责任的承担可采用“损害担责”原则,具体内涵如下:第一,污染者负担。《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第二,政府负担。政府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受益者负担。有的污染场地不能找到直接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责任,可以适用“谁投资,谁收益,谁治理”的原则。

(六)纠纷解决机制

在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纠结,首先要确定PPP项目合作的性质。特许权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近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直到2014年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明确指出PPP合同是民事合同,争论才渐渐平息。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PPP合同的政府部门与修复企业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若依照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违约方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七)项目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PPP项目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在进行,主要工作是对修复企业的工作进程、项目运转效益、经营价格以及修复质量等的监督,看其是否真正达到了“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的目标。

此外,可以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美国的《PPP项目立项(Establisha P3 Program)》中认为第三方机构应对PPP项目作出独立审计、数据收集和争议处理;香港地区的PPP指南提出,除了日常的监管之外,还要接受抽查和第三方的独立审查。可见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已经成为PPP项目监管的发展潮流。 PPP模式监管机构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不受其影响,独立进行监管活动。endprint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公众参与监督也是监管的重要部分。社会公众是与污染场地能否被修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该污染场地周边的公众,环境与他们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参与到监管中来,更有利于修复进程的开展。

(八)退出机制

PPP项目退出机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项目过程中退出,一是项目期满后退出。

1.项目过程中退出

有合同就会存在违约的可能,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或违约退出,首先要保证修复项目的继续进行,不能搁置不管,因此企业退出时要提前与政府部门做好交接工作。企业能否顺利退出,还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我国正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协议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实施机关應当在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在实施机关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必须按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严格的审核退出机制,有利于修复项目的开展,避免修复工作进行到一半就半途而废。

2.项目期满后退出

最理想化的状态是合同到期,双方各自完成任务。此时也要做好项目交接工作,修复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已修复场地无偿或有偿的移交给政府,政府及时对成果进行验收、付费等。

六、结语

污染场地的修复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加关系到社会公众每一个人,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工作是目前较为理想的修复方式 ,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修复压力,还可以增加市场经济的活力,唤醒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我们要从制度上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进行一系列完善的设计,包括公私合作模式下的进入机制、融资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责任承担机制、纠纷解决机制、项目监管机制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退出机制。后期的修复远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若能从源头抑制,将大大减轻后期修复的工作量。

注释:

张辉.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15.

李梦瑶.中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农学通报.2010(24).338- 342.

廖慧.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筛选方法与运用.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8).193-193.

王灏.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55-56.

周阳.基于公共利益的城市水务外商投资PPP模式及其应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41-42.

曾晓安. 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路径选择.中国财政.2014(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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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清、刘婷.PPP项目监管:国内外经验和政策建议.地方财政研究.2014(9).7-12+ 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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