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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机制改革及我国对策研究

摘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仲裁机制在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ICSID仲裁机制需要改革也正经历着变革,国内外学者围绕这一主题研究成果甚丰。本文将首先阐述论证ICSID仲裁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

摘 要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仲裁机制在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ICSID仲裁机制需要改革也正经历着变革,国内外学者围绕这一主题研究成果甚丰。本文将首先阐述论证ICSID仲裁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探究晚近其在管辖权、上诉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并据此研究我国积极应对ICSID仲裁机制改革的对策。本文系运用规范研究方法进行的专题研究,分为改革必要性、管辖权的改革、上诉机制的改革、我国的应对四个部分。

关键词 ICSID改革 管辖权 上诉机制

作者简介:胡李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92

一、ICSID仲裁机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日趋复杂多元的国际投资协定带来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以及国际投资协定的大量缔结,ICSID这个拥有140多个成员方的专门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为人们所瞩目,其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突出。由于国际投资协定出现数量大幅增加,并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发展趋势,这众多的协定缺乏统一的条款和改革共识,但大多协定将ICSID机制作为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选项,因此ICSID面临着挑战与革新,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很多法律和程序有待完善。

(二)管辖权的任意扩大

随着国际投资流动的加速,国际投资争端的数量大量增加,ICSID在解决争端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得到普遍认可,这使得ICSID有了扩大其管辖权的动作,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由于《公约》对于ICSID管辖权的确定赋予了仲裁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仲裁庭出现任意扩大对适格主体、适格争端以及同意方式的解释,从而实现其扩张管辖权的目的,这一举措导致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之间产生了不一致。

(三)东道国与投资者的权利责任平衡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授予跨国公司广泛的权利却没有任何相应的国际责任。这正说明当今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责任上不对称的体制,因为国际投资协定没有规定投资者的义务。如今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现状,也正是片面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权,使得作为被申请人的东道国在仲裁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在本国行使经济管理权的行为常被仲裁庭裁决为违反条约义务,导致其主权和公共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于是出现了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ICSID仲裁机制的现有的规则政策也包含这一弊病,为了更公平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需要对其政策制度进行改革。

二、管辖权的改革

在当前的实践中,由于ICSID仲裁机制管辖权的扩张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良效应,针对于此我们可以通过改革措施对ICSID管辖权的扩张进行遏制。目前ICSID对这一问题的回应主要是对仲裁规则第41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5)项:授予了被申请人在仲裁庭成立30天内,或至迟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初步反对意见的权利,即可以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提出反对意见,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ICSID管辖权的任意扩大。关于管辖权的改革,学者们也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向:

(一) 建立专门的管辖权先行审查制度

目前解决有关管辖权的争议从而确定ICSID管辖权可分为三步程序:1.对管辖权进行最终审查,本步骤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秘书长进行;2.确定管辖区,本步骤由ICSID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进行;3.专门委员会对管辖权进行最终审查。从这三个步骤入手的改革要么落入形式审查的无用局面,要么会导致审查成本过高以至于有损仲裁效力。换个思路,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管权先行审查制度,同时借鉴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对滥诉者设置责任的方式对滥诉行为加以限制。

(二)建立行使ICSID管辖权的监督机构

由于ICSID管辖权的扩张未得到适当的遏制,现实中出现了很多仲裁庭明显越权或没有管辖权的仲裁裁决。虽然在公约第52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五种理由,但其中仲裁庭明显超越其权力的理由在很难在实践中得以认定,所以在监督仲裁庭管辖权方面ICSID裁决撤销制度未能产生很好的效果。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上诉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即当ICSID作出了超越管辖权或没有管辖权的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机构进行上诉,从而对其管辖权任意扩充进行有效监督,对自身权利进行维护。

三、上诉机制的设立

(一)上诉机制的提出

ICSID秘书处于2004年提出了设立上诉机构制度的构想,并反映在《ICSID仲裁框架的可能改进》这一讨论稿中,通过讨论稿,我们可以看出,ICSID希望通过设立上诉机构统一为各国提供服务,避免各国重复设立此类机构导致仲裁机制的碎片化。并希望通过这一机构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缺乏一致性、公正危机等问题。在该讨论稿中,详细的讨论了建立上诉便利制度、成立上诉小组、当事人提出上诉、上诉庭成员构成等具体问题。

(二)上诉机制的争议

建立上诉机制是为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危机,而且通过设立上诉机制,能够极大促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裁决中的法律错误和严重的事实错误。因此讨论稿公布后,立即引来了众多的法律专家及诸多国家政府的支持。但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因为设立该机制也会有较多的弊端,上诉机制与仲裁程序中终局性原则相矛盾,这会造成案件审理的额外拖延和额外费用,会增加待解决案件的数量并导致争端解决中制度政治化。

虽然这一讨论稿提出的上诉机制的构想受到两方不同的意見,但随着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加强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上保持一致性的重要性,只有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上保持一致性,才能维护法律的稳固性,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正确的法律预期。在”劳德诉捷克案 ”与”CME诉捷克案”、”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巴基斯坦”案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非律滨案”这两组案件中,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不同仲裁庭却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决,这使得公众对仲裁庭的裁决不一致性问题开始了极大的关注。曾有专家提出过,当一个上诉机构具有法律水平高超的成员和稳定结构,就可以产生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法,使法律具有可预见性,从而使投资者更加信任由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解决争议,从长远来确保该机制的可持续性和合法性。

(三)结论

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尽管上诉机制的效用受到一些质疑,它的成立也与先行规则有冲突的地方,但增强ICSID裁决一致性以及度过“不正当危机”势在必行,而建立上诉机制是当前探索中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四、我国的应对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的能力不断加强,尤其“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改革的深化更要求我国应该采用积极的态度对待ICSID仲裁机制改革。在国际投资的大背景下,立足ICSID改革的现状,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以积极态度提出应对政策。

(一)对于设立上诉机制态度积极

目前,我国已成为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大国,在国际资本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ICSID仲裁机制的改革,我们需要从我国广大的海外投资者和东道国两方面的利益进行考虑。而建立上诉机制从两个方面来看都会有所益处。首先,上诉机制所促进的仲裁裁决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无论对东道国还是投资方都是有益的,都能够更容易地预见自身行为的结果,从而做出更正确的决策。其次,由于ICSID上诉机构的成员是由上诉机制的中心成员国进行任命,因此作为上诉机制的中心成员国的国家投资仲裁及裁决的发展更有话语权。而且,由于国际投资条约会从一定程度上对一个国家的主权进行约束,因此条约规则的使用一致性能够使国家更好地遇见这种约束的范围和后果。所以当前我国作为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大国在可以在积极应对上诉机构的设立,以期在其中争取一席之地。

(二)维护我国公共利益

目前我国已经为保护我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领域作出了巨大努力,在2012年5月签署的中日韩投资协定对于东道国公共利益给予了高度关注,从经济安全、司法主权和外资管理权等层面,对于东道国的主权进行了维护。但协定尚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如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鉴于目ICSID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在协定中应增加关于投资争议仲裁程序透明度和公共参与的规定。以此推进改革步伐,并督促仲裁庭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三)增加仲裁员派遣

ICSID仲裁员有着权衡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的私人利益,协调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关系的职责。根据《公约》第13条规定,缔约国均可向仲裁员小组指派4名成员,目前ICSID中的仲裁员多来自发达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我国应积极向中心派遣我国的仲裁员。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必要的信息,和最新发展趋势,使我国与时俱进地应对ICSID的发展。

(四)规定“重大安全例外权”

目前美国加拿大以及印度等国均在BITS中规定了重大安全例外权但是我国签订的BITS中,尤其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并没有把涉及重大安全利益的事项明确排除在外,这为我国将来处理争端埋下隐患,所以我们应该提前设置这一权利,以便在处理投资纠纷时争取更多的利益。

(五)积极参与推动ICSID的改革进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投资在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提高经济收入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展现出来。但也涌现了大量国际投资争端,在投资争端的解决中ICSID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专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ICSID仲裁机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终爆发正当性危机。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ICSID管辖权的任意扩展以及裁决不一致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ICSID当前的改革方向:管辖权改革和设立上诉机制。通过阅读论文和查阅学者观点,提炼出了建立专门的管辖权先行审查制度;建立对ICSID管辖权行使的监督机构来应对ICSID管辖权任意扩张的问题。通过比较各方关于建立上诉机制的不同意见和见解,进行了实用性和价值意义的比较,得出设立上诉机制的必要性。最后,从我国的利益出发,对我国如何应对ICSID改革提出了几点建议,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到这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改革中来,以维护我国投资者对外投资时自身的利益以及我国作为东道国时国家经济管理主权。

注释:

沈虹.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12(2).

两个仲裁院(一个在斯德哥尔摩,一个在纽约)对一起本质上一模一样的案件(也即以下所说的劳德案)做出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決定。

参考文献:

[1]徐峰.ICSID改革与发展中国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赵静晨.ICSID仲裁管辖权发展趋势及我国对策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3]陈文柱.ICSID仲裁机制改革研究. 知识经济.2010(9).

[4]崔悦.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初探.国际经济法学刊.2013(1).

[5]沈志韬.论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 时代法学.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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