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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调解能力

摘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调解制度对于定纷止争起着重要作用,其高效、不破坏当事人情感的优势使得这一程序值得深入研究。调解员作为调解过程中的引导者,应当对调解的范围、调解能力和技巧有效掌握,有利于把握调解的正确节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从而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关键词调解制度诉讼调解能力作者简介

摘 要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调解制度对于定纷止争起着重要作用,其高效、不破坏当事人情感的优势使得这一程序值得深入研究。调解员作为调解过程中的引导者,应当对调解的范围、调解能力和技巧有效掌握,有利于把握调解的正确节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从而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

关键词 调解制度 诉讼 调解能力

作者简介:谢林罕,江西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48

一、 调解知识的研习

调解作为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员,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不替代的效用。我们明确诉讼的价值,也要正视诉讼的局限性,这是我们研究ADR的重要动力和原因。然而,必须明确一点,过犹不及。以调解为例,虽然有诉讼或者其他纠纷解决办法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高效,无论案件复杂程度,标的数额大小,都避免了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大量时间消耗;此外,我国是乡土国家,人情社会,对簿公堂势必会削弱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再者,调解也可以大量节省社会资源。调解的优势很明显,但也不宜过分扩张,将本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的纠纷强行纳入调解的范畴,这样并不利于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还可能会使纠纷没有得到最为妥善的解决。

根本而言,调解是一个由中立的调解员主持的双方积极参与的谈判。

因此,提高调解能力的第一点,是明确调解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才有施展调解能力的可能性。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

在明晰调解案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科学分类,虽然调解案件常常涉及家长里短,与我们的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案件往往还涉及某些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行业习惯,调解员如果不具备相关领域的知识,可能很難把握当事人争议的关键和真正的利益纠葛,并不利于调解员参与到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或者谈判中去。术业有专攻,科学的分类有利于选择适合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二)调解的基本常识

虽然调解相较于诉讼来说,更为灵活,相较于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调解更为注重当事人内心的真意表达,以自愿为原则。但尽管如此,调解依然要遵循强制性法规的要求,带着合法的镣铐跳舞。这就意味着调解员要熟悉案涉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在调解中触碰法律的底线,此外,调解员还要掌握调解的基本常识,包括程序上的规范和实体上的要求。调解员对于调解当有正确的认知,同时也要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传达这一正确认知。社会上对调解存在一些误解,当然,这些误解也不是空穴来风,因为的确也存在法官两边施压,双方当事人最后被迫达成一个不情不愿的协议,也有当事人认为有输官司的风险才要调解,如果赢面大就根本不同意调解。这些关于调解的误解,在调解员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确保当事人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调解。

二、对案件的高度熟悉和方案策划

对案件的高度熟悉虽然应当是对调解员的一个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往往有调解员达不到此要求,因此无法获得当事人得信任,或者没有取得最佳调解结果。对案件的高度熟悉,不仅可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避免当事人在调解谈判的过程中反复陈述事实,从而再次场景带入,情绪强烈无法冷静,还能够帮助调解员在调解工作开展之前,基于知识和经验对案件最终的调解结果有一个大概的预判,做到心里有底不致慌乱,也便于对调解方案进行策划。但这种预判并不是预设立场。

三、与当事人关系的建立与恰当定位

与当事人关系的建立,是调解工作开展的第一步。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与当事人建立良性的关系十分重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不是简单打成一片即可,调解员的角色是一个中立的纠纷解决者,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同时要与当事人保持恰当的距离,过分亲近的行为在对方当事人看来,调解员已经失去了中立的立场,可能会对之后的调解方案有抵触的情绪,不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可能会使当事人一方对调解结果有高于合理的期待。因此,要提升调解能力,必须学会与当事人建立正确的沟通关系,让当事人觉得你是中立的第三方,有能力并且期望帮他们解决纠纷。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不应为了亲近当事人,枉顾调解员的职业操守,不惜以低俗的共同兴趣作为亲近的桥梁。

四、调解的注意事项和技巧修炼

(一)调解的方法

专业的调解虽然和生活中第三方为矛盾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比如调解员要有一定的生活经历,能够给当事人一种较为公正、专业的印象等。但专业的调解又与一般的调停有所不同,它以专门的方法和一些常规的模式,以及相关案例指导为基础,是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因此,调解员应当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掌握调解的基本方法,对于同类纠纷应当达成调解的一个基本模式框架概念,在常规调解工作中,遵循这样的步骤和方法,而不能随意为之,并在每一次的调解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既尊重规律,也能够灵活适应每个不同案例的特殊性,作出符合案例特征的适当调整。

也就是说,通过学习研究的方式掌握调解的基本规律和方法,再通过案例研习的方式不断积累和补充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和新技巧,来丰富调解员的知识库存,提高调解员的综合调解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

(二)调解的细节

调解和诉讼不一样,一个更为看重证据,一个更加注重当事人自己的谈判和协商。而现实中,要使双方当事人从矛盾激烈对峙的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理性谈判,最终达成共识,不伤和气。其中的每一个要素和细节都有可能左右最终的调解结果。所以,作为调解员还要注意生活经验的积累,关注调解中可能涉及的每一个要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的筹划。以调解地点为例,这个看似无伤大雅的细节也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心态,位居主场一方当事人会因对环境的熟悉和主场的天然心理暗示,在谈判中具有有利的心理状态,因此调解员可以根据需要促成的调解结果安排场地,以对当事人双方形成积极的心理暗示,促进调解的顺利开展和推进。又或者调解中一些细微的语言表述要加以斟酌,避开当事人的谈判雷区,有些失败的调解可能只是因为调解员没有注意细微的措辞,不仅没有使当事人更加冷静面对调解,反而激化矛盾和对抗情绪,导致调解失败。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调解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调解员在调解的准备阶段,实行阶段和最后的收尾工作中,要注意每一个细节的妥善处理,尽可能为当事人营造一个良好的调解氛围。

(三)调解的要素

调解员虽然和诉讼中的法官一样,处于独立第三方的位置,但又和法官有本质的区别,法官最后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而调解最后所达成的调解结果,并不是基于调解员的专业判断,而是当事人通过谈判自己达成的共识,调解员所出具的调解书并不体现调解员的价值判断,而是对当事人合意的反映。但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如果不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调解工作根本无法顺利开展,当事人也不知道该围绕哪些关键点进行谈判和调解,造成混乱。

因此,调解员应当在熟悉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找出争议的关键点,有目的的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不是放任当事人自由发挥,同时对于一些已经非常明确以及双方早已熟知的内容,提醒当事人不用反复陈述,避免节奏拖沓,没有进展浪费时间。因此,调解员要培养控场能力,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有目的的谈判。同时,调解员还要在调解过程中,准确的理解当事人表达的意思,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产生理解偏差时,及时进行翻译和解释,畅通信息交流,克服交流障碍,确保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有效性。在调解出现僵局时,调解员还应当根据事先的准备,提供有一定建设性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

(四)调解的规制

尽管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但调解协议的达成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恶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的达成中,要把握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出现时,要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作出相关法律解释,既通过个案调处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教育,也确保最后達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因违法而无法实施,浪费整个调解。

(五)调解的禁忌

调解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相对诉讼而言更为灵活随意,但调解也有禁忌事项,调解员有义务和责任避免出现错误,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比如说,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于调解过程中所知悉的事实和言论,不对外泄露和公布。当案件已经失去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时,调解员不应当继续强行调解,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因此,调解员应当学习和归纳调解中的禁忌事项,避免因为自己的不专业而影响到调解效果。

五、调解的效果

虽然只要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其结果就是纠纷得以平息。但是调解最希望达到的结果应该是真正的定纷止争而非一时平息。因此,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接受并认可的,如若不然,就像病灶没有根除,纠纷还会复发。所以,调解员要始终坚持正确的工作态度,负责任的对待每一个调解案件,切忌敷衍结案,草率达成协议事后当事人不满意,又再次进入诉讼程序,造成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相信,一个优秀的调解员应当从各个方面去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认真对待当事人和调解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积极有效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参考文献:

[1]郭剑平.论风俗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适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2]杨素云.论民事调解的价值生态合理性.政治与法律.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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