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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谢禛摘要目前,我国毒品类犯罪猖獗。我国查处的毒品类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类案件犯罪证据不易被固定,从而造成证据链条薄弱,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在有些案件中,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降格处理”的案件也大量存在。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来分析毒品类案件的证据固定问

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谢 禛

摘 要 目前,我国毒品类犯罪猖獗。我国查处的毒品类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类案件犯罪证据不易被固定,从而造成证据链条薄弱,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在有些案件中,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降格处理”的案件也大量存在。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来分析毒品类案件的证据固定问题。

关键词 货款分离 人货分离 毒品犯罪 取证方向

作者简介:谢禛,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77

一、毒品犯罪调查取证难的原因

毒品类犯罪危害重大,但是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这是与其犯罪特点分不开的。深度了解毒品犯罪的特点,对于更好的把握毒品犯罪的趋势及针对其特点开展侦查对策是极其重要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毒品类案件证据先天就存在缺失性

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据方面也有着显著的不同。因为毒品类案件没有报案人、被害人,案发现场一般是在极其隐蔽的场所。大多情况下是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故言词证据大多属于一供一证情形。而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大多弯曲事实真相,尽可能得逃避法律的处罚。

(二)公安机关轻信言词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

虽然目前基层民警的证据意识普遍提高,大多数毒品案件都人赃并获。但在破获的部分案件中,仍然存在通过突击审讯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认为大功告成。而实践中,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此时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已为时已晚。

(三)毒贩有较高的反侦察能力

目前毒品犯罪分子大多都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他们联络时通常使用暗语,或者改变传统的运输方式而采用邮寄或者通过信用卡等支付手段异地遥控交易。这样即便被抓获了也辩称自己不知道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而在毒品交易当中,人货分离、货款分离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的出现,给办案机关的抓获和取证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下面一个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人货、货款双分离的案件来剖析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3日,某地禁毒支队从特情处得到线索,吕某某有贩卖毒品的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遂让特情从吕某处购买毒品。第二天,特情使用手机联系了吕某,表达了想购买1克毒品的意愿,电话中吕某表示1克“东西”300元,要先给他的账户打300块钱,收款后再进行交易。于是特情将300块钱通过转账的方式打给了吕某。吕某告知了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随后特情人员及民警驱车赶往交易地点。在行驶过程中,特情人员再一次给吕某打电话确认交易地点,吕某表示已经到了交易地点。公安机关为了不打草惊蛇,想在吕某和特情交易时采取抓捕行动。但特情上前与吕某交流了两句,吕某便驾驶车辆逃离了现场。特情向民警陈述;“吕某事先将毒品用一个白色餐巾纸包裹着,放在了案发地点的垃圾桶旁。让自行领取。”后民警在垃圾桶旁找到了餐巾纸包裹着的1克冰毒。当天下午吕某在家中被抓获。吕某对于交易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对于特情转给其300元钱,辩称是借款,不是毒资。

三、该案调取证据的方向

本案属于典型的人货、货款双分离交易毒品的方式。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贩卖毒品的人系吕某,吕某与垃圾桶旁被查获的毒品如何建立逻辑关系。嫌疑人并没有亲手将毒品交给特情。也没有当场问特情收取现金。仅根据特情的口供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证据的提取固定就在在此案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本案的证据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调取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特情的证人证言;2.特情与吕某的通话记录调取;3.特情与吕某的手机通话音频调取;4.特情与吕某的转账记录调取;5.案发地点沿途监控录像调取;6.制作扣押、称量、取样笔录;7.制作勘查、辨认笔录;8.鉴定意见。

针对以上需要采集的证据,笔者特提出在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采集言词证据时应当注意

本案当中,唯一能证实案发经过就是特情的证人证言,所以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应当尽量详细的询问案件的详细过程,诸如:从哪里知晓的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消息、与嫌疑人电话通话的内容、如何进行的交易等等。本案中虽然嫌疑人属于“零口供”的状态,但是大部分案件中存在第一次讯问时认罪,但在之后出现翻供,从而使侦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笔者认为在第一次訊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即便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讯问中翻供,也可以以曾经的供述作为证据使用。

(二)制作勘验、扣押、称量笔录时应当注意

交易毒品的犯罪现场作为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或多或少残留有犯罪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应仔细勘查犯罪现场,注意收集现场可提取的证据,保存好物证、书证。毒品查扣环节是固定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最佳时间点,査扣环节固定证据的质量对于毒品案件的顺利处理至关重要,侦查机关有必要真正重视毒品査扣环节。在毒品当场被收缴之后,应当在现场制作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由于吕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故应当在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中注明嫌疑人不能签字的原因。并在现场寻找见证人在扣押笔录上签字,但如果现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愿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拍照并录像。收缴的毒品应当现场封装,并应当写明在扣押笔录及清单中写明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随后制作称量笔录,称量笔录上应当注明嫌疑人不能签字的原因,理由同扣押笔录。

(三)采集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时应当注意

在现场勘查的时候,侦査人员应当通过照片、录像等方式固定案发现场的情况。录像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专业摄影摄像器材、手机等设备进行。调取通话记录和道路监控的证据之前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音频的提取需先给特请的手机制作证据接收清单,封存原始储存介质,随后制作音频提取笔录。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应当有提取人、见证人的签字。转账记录的调取不应当简单的制作两张截图,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从腾讯公司调取转账记录,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即特情与吕某转账的双方信息截图,以及吕某钱包后台的交易记录截图,此外还需要在讯问及询问笔录当中明确嫌疑人以及特情的号、名称、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号。故可以根据以上证据来固定嫌疑人贩卖赌资的资金交易情况。

四、关于本案的分析论证

关于吕某自己陈述特情的转账系借款,当日出现在现场也只是交谈借钱事由的说辞。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排除合理怀疑而不予采信。原因如下:吕某与特情电话约定了时间、地点(有通话记录及通话音频佐证,可以证明在交易前吕某曾和特情交流过交易毒品的细节,并没有商谈借款的相关事由)、相关道路的监控录像可以显示吕某的汽车当天去过案发现场(因为吕某与特情通过电话,可以得知当天是由吕某自己驾驶着自己的汽车到达的案发现场,吕某在与特情通话的时候也表示自己到了现场)。本案中关于如何证明毒品是嫌疑人放在垃圾桶上的,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因为此类案件嫌疑人是零口供状态,在案发现场也没有目击者,特情去垃圾箱旁寻找毒品也是吕某授意的,并没有其他证据去佐证。论证此逻辑关系成为本案的难点。特情到达现场后,笔者认为应当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目的来进行思考。现场的毒品是从哪里来的?特情为什么要给吕某转账300元钱?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本案便迎刃而解。本案中只有一种可能性需要被排除,即毒品有没有可能是特情带到现场的,然后进行转账,故意栽赃陷害吕某。根据现有证据,笔者认为可以排除此种可能。因为通话音频可以证实嫌疑人到达现场并不是为了借钱,而是为了贩卖毒品,如果垃圾桶旁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的毒品,就解释不了吕某到现场的目的是什么?故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推断出现场被查获的毒品系吕某所放置,随后特情所打的款项系购买毒品的毒资。

五、结语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的对抗将更为激烈,而证据情况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诉讼观念,将证据意识贯穿整个案件。在破获案件的基础上,必须要有程序执法,证据为先的观念。同时在毒品犯罪证据搜集活动中既要保证案件实体真实被有效,也要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侦查措施符合法治要求,实现程序正义。合理有效地实现上述两点,既需要侦查人员具备扎实的办案基本功,更需要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有效打击毒品类犯罪,达到从严惩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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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固定问题谢禛摘要目前,我国毒品类犯罪猖獗。我国查处的毒品类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类案件犯罪证据不易被固定,从而造成证据链条薄弱,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在有些案件中,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降格处理”的案件也大量存在。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来分析毒品类案件的证据固定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