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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陈艳 王义夫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步盛行,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事物逐步受到游戏玩家、运营商等利益相关者的重视和关注,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法律属性却一直悬而未决,进而使得相应的纠纷与争端很难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撑与援助,本文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我国网络游戏

陈艳 王义夫

摘 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逐步盛行,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事物逐步受到游戏玩家、运营商等利益相关者的重视和关注,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法律属性却一直悬而未决,进而使得相应的纠纷与争端很难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撑与援助,本文在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确定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作者简介:陈艳,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王义夫,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84

一、引言

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这一论断已经获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但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财产权利则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目前为止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归属问题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说等观点。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相应的界定,但每种观点都是在对已有法律条文解读的基础上,按照已有条文法典的含义对新出现的虚拟财产进行相应的套用,而非创造性的解读,因此这些观点的提出均因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受到理论与实践的挑战,本文将在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提供必要的借鉴和支撑。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网络游戏

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在改变着人类生活、工作方式的同时,对于人类娱乐的方式和内容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网络游戏,作为时代的产物,已成为众多人普遍选择的娱乐方式之一,同时以此为基核的网络游戏产业正逐步形成。

游戏作为一种调节人类工作生活的娱乐性产物,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如历史学家约翰·赫伊津哈(2012) 认为,“游戏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开展的活动,游戏呈现明显的秩序,遵循广泛接受的规则,没有时事的必需和物质的功利,其认为游戏是文化中本质的、固有的以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媒介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2000) 则认为,如同武器是人体的一种延伸,游戏是人性的一种延续;哲学家伯纳德·苏茨则认为玩游戏,就是自愿尝试克服种种不必要的障碍。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基因在游戏中的烙印越来越明显。网络游戏已成为网络文化产业中发展最快的分支之一。网络游戏又称为“在线游戏”、“网游”,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无论从产业发展形态,产业链,还是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相关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有了较为完善的发展。在我国网络游戏作为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生事物,虽然在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等相关政策的指引下,网络游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到目前为止关于什么是网络游戏的概念界定仍存在着较大分歧。张红(2014) 基于市场经济的视角而提出的,网络游戏是指为满足广大网络游戏玩家精神娱乐需求而开发、运营的一类文化产品。如陈玉杰(2017) 指出网络游戏是利用相关的计算机代码进行相应的设定和操控,并将相关的信息以图文的形式在相关显示屏上呈现,供玩家进行操作的一种游戏;梁家华(2016) 则认为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二)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随着网络游戏的崛起,而迅速成为众多游戏玩家、游戏平台运营商、开发商等利益相关者共同追捧的“新财富”。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目前大家对虚拟财产的认知仍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加之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无形性、涵盖内容的广泛性等,到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和内涵仍未获得公认而统一的界定。如马子喆(2013) 指出,虚拟财产即为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属于信息产品;孙瑛秀(2015) 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与现实进行财务转换的客体;玄立友(2017) 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即为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互联网中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可量化的数字化财产;段俊杰(2014) 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即为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能够用现实货币进行购买和度量的一种新财产;李长玉(2016) 指出,产生于网络中,能够被人们实际掌握的虚拟物或者某些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

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以及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实际,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即为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以虚拟网络环境为空间维度,以各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或能够用现实货币进行度量和购买的一种新型财产。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屬性

(一)物权说

持此观点的认为,虚拟财产的核心是数据(马子喆,2013),在法律范畴内应属于无体物。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玩家在付出必要的时间、精力经过努力(劳动)后赚取的,或通过现实金钱交易换取的,且玩家对其具有处置权的权利集合体,因此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可视同为物权的客体。但这一观点也受到一定的质疑,如依据相应的法理学理论及实践,民事主体支付一定的对等价格后不一定会获得物权,同时物权的取得也不一定以等价支付为必要条件。

(二)债权说

持此观点的认为,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运营商所制定的游戏合约所产生的,即游戏玩家通过对游戏合约所规定(制定)的游戏规则的执行后,网络游戏运营商就应该根据合约约定支付给游戏玩家一定的数量的虚拟财产作为回报或奖励,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该观点的提出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

第一,虽然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产生依托于一定的网络游戏合约,并存储与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控制的后台服务器中,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制造)及变化过程,并不由网络游戏运营商所直接决定,而是受控于之前已经设定好的网络游戏程序,并由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任务执行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所决定的,即直接取决于网络游戏玩家对游戏执行的精准度、时间长度或金钱额度等。

第二,虚拟财产的产生(制造)及变化过程是基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所制定的游戏规则,而这份游戏规则对于同一款游戏而言又是一致、相同的,具有同一性。而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各自在时间、精力、金钱等方面的差异化付出而获得不等额的虚拟财富,那么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执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债权是基于具有同一性的网络游戏合约所产生的?还是基于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执行过程中的不同付出而产生的?关于债权的产生基础则存在着一定模糊性。

(三)知识产权说

持此观点的认为,虚拟财产的获得是网络游戲玩家在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智慧或金钱之后,所获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新颖性、可复制性的特征,且具有一定支配权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 ,因此应将虚拟财产划归为知识产权范畴。但该观点的提出也受到一定的质疑。

第一,网络游戏玩家赚取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不论是通过执行游戏指令付出时间、精力而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还是直接用现实的金钱去购买相应的虚拟财产,都不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因为虚拟财产的产生机理机制是由网络游戏运营商事先所设定好的游戏规则,不能由游戏玩家进行人为的创造,游戏玩家仅仅是对游戏规则的执行而已。

第二,在网络游戏中获取的虚拟财产不具有排他性,所有的游戏玩家只要按照游戏规则去执行相应的游戏指令,都将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而知识产权却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另外知识产权具有一定法定时效性,尽管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是该财产的时间效力取决于网络游戏玩家的意愿以及网络游戏运营商对游戏平台的运营,而非像一般意义上具有明确时间长度的时效性。

四、本文观点

综上所述,面对虚拟财产这个新兴事物,诸多专家学者试图采用原有的理论基础对其进行描述和界定。但在当下的互联网经济新时代,仅仅通过原有的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几个法律概念的特征进行区别性描述,既不能对几个概念做出明确的区分,更不能用其对新出现的新生事物进行生搬硬套式解释,作为新时代下的新产物,我们更应该采用一种开放的、包容的、探索的思维和态度去对待,如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我们应跳出原有的固化思维,用一种新的目光和态度去对待新生事物,在多多借鉴国外等发达国家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等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虚拟财产进行重新界定。即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经济时代所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财产。

五、结语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兴产物,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一方面是对我们法律理论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虚拟财产健康发展的提供必要保障。我们应在借鉴、援引原有法律知识体系对其进行界定的同时,要对虚拟财产区别于现实财产的特征属性进行必要的分析,只要这样才能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做出合理的界定,进而为我们的司法实践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交换等行为提供必要而明确的法律准则,进而对网络游戏产业运行环境的净化与规范提供相应的典范。

注释:

Jane Mc Gonigal. 游戏改变世界.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9).

[加]马歇尔·麦克卢汉. 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0).

张红.网络游戏与传统文化产品营销之比较.商.2014(24).62-64.

陈玉杰.论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法制与社会.2017(2).164-165.

梁家华.利用网络游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和途径.科教导刊.2016(5).77-78.

马子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3(6).100-101.

孙瑛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经济与法.2015(23).95.

玄立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2017(3).273.

段俊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法制博览.2014(7).123-124.

李长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探析——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为例.四川文化产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113-116.

郭倩文.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15(9).110- 111.

董凡.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商.2017(3).23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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