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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二孩后男性陪产假制度研究

摘要陪产假作为一个在实践中并不广为人知的名词,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推行,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陪产假的落实有利于女性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对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陪产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在新政策的背景下,将陪产假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是必要可行的,对促进两性平等

摘 要 陪产假作为一个在实践中并不广为人知的名词,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推行,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陪产假的落实有利于女性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对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陪产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在新政策的背景下,将陪产假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是必要可行的,对促进两性平等、保障人权意义深远。

关键词 二孩 陪产假 两性平等

作者简介:高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28

一、现行政策下的陪产假制度

陪产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官方文件中又称为“陪护假”、“护理假”,具体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妻子生育期间,丈夫享有的专门看护、照料妻子和婴儿的一段假期。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正,最受关注的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被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全面放开二孩。这一巨大变化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女性的权益如何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生育不仅仅是女性一方的事情,更是男性及整个家庭的责任,因而陪产假制度便为更多人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陪产假制度,但是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做了相关规定,全国除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后的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只有西藏没有规定“陪产假”,其中,北京在全面放开二孩后首次规定了“陪产假”,天津、山东省陪产假时间最短,仅有7天; 河南省时间最长,休假时间长达一个月,并且多个省份的陪产假有不同程度的延长,且以延长至15天为多数,安徽、陕西还根据夫妻是否异地对陪产假的时间做了调整。

二、陪产假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权利层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陪产假制度的背后涉及到了多种权利,包括生育权、儿童被抚养的权利、以及学理上讲的夫妻之间相互陪伴、帮助的配偶权。

一方面,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经历着身体、心理的痛苦,保障生育权显得尤为必要;而且,生育下一代是整个人类的延续发展的大事,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人类长期的发展历史表明,女性在哺育和照顾孩子方面承担着更多的压力,尤其在生育期间,需要男性的照顾和陪伴,陪产假体现对女性的关怀的同时也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

另一方面,虽然男性的陪产假是基于女性产假的事实而产生的,具有依附性,但是也构成了以男性为主体的基本权利。《婚姻法》第23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配偶间也有陪伴和照顾的义务,从这种角度上看,男性似乎在履行义务。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刚刚转变人生角色,成为父亲的男性,都是渴望与新生子女亲密接触的,希望享受与子女相伴的幸福;对于伴侣,尤其对生育二胎的产妇来说,身体和心理的压力相较第一胎都会更大,男性也是希望陪伴其恢复身体、心理的健康,由此,男性的陪产假就不仅仅是一种义务,更是其自身依法享受的基本权利。

从全面保障人的权利上来讲,陪产假制度的缺失或者不能切实实施会对其他方面的基本人权构成实质上的损害,不利于人类的长远发展。完善和切實落实陪产假不仅利于保障男性、妇女及儿童的基本权利,对我国权利体系的完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和谐社会层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从微观上看,生育子女不仅仅是女性的事情,更是男性的责任,妻子在刚刚生育之后,身体会经历较长时间的不适,且生理创伤要恢复很长时间,全面放开二孩后,大龄产妇的数量增加,生育风险显著提高,并且在哺育新生儿的同时可能还要照料第一胎,压力增加,身体负担加重。此时,丈夫作为女性身边最亲近的人,需要分担压力,悉心照顾与陪伴,此前不少案例中,因为丈夫在女性生育期间忙于工作,无暇照顾而导致妻子罹患身心疾病;新生儿获得父母双方的亲昵更加利于成长,感受家庭的温暖,相应的,男性也会渴望与孩子的亲密接触与陪伴,可见男性在生育期间陪伴的重要性。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和谐的家庭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宏观上看,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需要个体、企业的贡献,当男性在家庭中陪伴妻子、照料孩子,会认识到个人责任的转变,使命感、责任感随之加强,当他们结束假期重新投入工作时,会更加认真,充满动力,效率提高,那么企业的效益也会更好。企业除了具有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一个效益高的企业无疑更乐于回报社会,也更有能力承担责任。

这样就促成了陪产假制度对家庭、社会的反馈,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其影响的深远性及广泛性可见一斑。

(三)制度配套层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的上层建筑都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的。目前,我国面临着经济转型,经济增长的驱动力正在从出口和政府投资向居民消费转型,全面放开二孩可以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老龄化日趋严重,社会压力加大,全面放开二孩有助于补充新生劳动力,维持正常的人口结构,利于社会稳定。因而作为上层建筑的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是符合目前经济基础状况的,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现实使很多家庭无法承担生育二孩的巨大成本和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予以辅助,就难以避免制度遇冷的局面,全面放开二孩的社会功效也就无法真正发挥。

2015年底“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各个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做了相应的调整,比如产假的延长、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等。陪产假制度也随之变化,我国没有规定统一的陪产假,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状况的差异,假期的长度也不同,但总体趋势都是以延长为主。

究其原因,首先,可以从中看出社会对男性在生育过程中地位的认识发生变化,长期以来,女性都负担着生育、照顾孩子的大部分责任,“丧偶式育儿”成为社会现实,父亲长期习惯性的缺席孩子的成长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可忽视的伤害,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社会地位提升,生育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虽然女性是生产孩子的主体,但是男性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陪产假就反映出我们国家已经在采取措施改变现状,为父亲提供机会陪伴子女的成长。

另外,“全面放开二孩”后,大龄产妇数量增加,女性的生产风险和心理压力加大,在陪产假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陪伴产妇的更多是老人和保姆,然而即使是细微的照顾并不能替代丈夫的角色,也就造成许多产妇不能健康恢复,遗留下许多病症,但是在生育孩子,甚至是第二胎后,家庭的经济压力也随之加大,大部分家庭中,承担着顶梁柱角色的男性的责任也变得更加重大,很难做到丢下工作专心陪伴妻子和孩子,因此,法律规定一定时间的陪产假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三、完善措施

(一)明确规定陪产假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在法律中具体规定男性的生育权利,只有《社会保险法》中笼统提到了男性的生育保险,陪产假也只是在各地的《计划与生育保险条例》中有所提及,因而笔者建议,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下,国家在关注女性生育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加入男性的相关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地区的差异逐渐缩小,法律制度也应顺应时代新的变化,用立法的形式将陪产假做统一的规定,但也应给各地以灵活调整的一定空间。只有有了法律规范,行为才会规范统一,社会才会有序,陪产假才有可能落到实处,真正造福于民,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二)完善配套措施

在现行政策下,即使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允许男性休陪产假,很多用工单位不让休,男性职工表示不愿休。因为在大众眼中,男性在家庭中并不与女性负担同等的照顾义务,男性的义务多是在工作中,在“赚钱养家”方面,认为即使休产假自己的作用也不大,而且休假会影响工作,家庭负担加重,更不能失去收入来源。这样的后顾之忧导致愿意休假的职工也不敢休了,因而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完善陪产假制度的保障措施,长期以来男性在生育保险的缴纳上与女性有同等的义务,但是生育津贴的享受者却只限于女性,因而笔者认为,生育保险应当给予男性和女性共同的保障,消除男性休假时的后顾之忧;另外,单位不让休假时的救济措施也应到位,必须要出台必要的惩罚性条款,相关部门做好监督,使陪产假成为真正的福利。

(三)加大宣传教育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想让陪产假落到实处,成为社会公认的基本权利,造福每一个家庭,就必须转变观念,使社会从内心认同陪产假制度。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学校教育以及立法形式,真正使大众从观念上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将女性从生育的禁锢中走出来,将生育成本在两性间平等分配;企业也可以主动承担责任,使职工享受基本权利,打造更加人性化的企业。

四、结语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序言中提到:“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男性也应当参与到生育的过程当中,男性的陪产假是其中的一项举措。将其落到实处既体现了对女性的关怀和对生育权的维护,也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参考文献:

[1]高蒙蒙.从我国现行政策看男性陪产假入法的可行性.法制博览.2016(36).

[2]杨淇茜.以“陪产假”为视角试论生育险对男性权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6(23).

[3]邝利芬、程同顺.“全面二孩”生育政策下女性基本权利的保障——基于性别公正的视角.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6(4).

[4]邱玉梅、田蒙蒙.“陪产假”制度研究.时代法学.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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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陪产假作为一个在实践中并不广为人知的名词,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推行,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陪产假的落实有利于女性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对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有积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陪产假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在新政策的背景下,将陪产假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是必要可行的,对促进两性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