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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摘要社区矫正对节约行刑成本、促进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在基础条件、组织机构和保障体系等方面与城市相比严重滞后,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与统一,所以,本文认为要抓住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契机,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利用乡土优势、采取帮扶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健全我国的社区

摘 要 社区矫正对节约行刑成本、促进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在基础条件、组织机构和保障体系等方面与城市相比严重滞后,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与统一,所以,本文认为要抓住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契机,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利用乡土优势、采取帮扶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健全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

关键词 农村 社区矫正 基本情况

作者简介:周涛,辽宁警察学院监所管理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03

一、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中,由专门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共同参与,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对犯罪人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正,以促使其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实施以来。全国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由试点阶段的面向大中城市开始向农村纵深发展,农村地区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大幅增加,暴露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并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限定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其执行要求有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固定住所及生活保障,否则需回户籍地执行。此规定对于在城市犯罪的农村籍罪犯,如果没有固定居所和生活保障,需要回到农村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多数流动人口既无定所又无保障,所以流动人口犯罪数量的增加客观导致回乡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增加。

二、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机构的非专门性,弱化了刑罚执行的严肃与规范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刑罚执行活动, 所以必须能够体现刑罚的强制性特征,同时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承担,但目前农村社区矫正的机构主要是乡镇司法所,其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职能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防治和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非专门性,弱化了刑罚执行的严肃与规范,最直接的表现是乡镇司法所没有强制执法权,对于违反监督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强制性与执行机关的专门性是其重要的属性特征,乡镇司法所的责权现状有悖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本质属性特征,有责无权的工作现状使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中面临尴尬。

(二)农村地域的特殊性使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难以到位

对于需要回到农村地区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准确核实其居住地,通过书面文书形式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注明报道的时间及逾期报到需承担的后果;并书面通知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应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但由于农村地域辽阔,加之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与执行的户籍地通常不在一个区域,甚至跨省,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无法将法律文书如期送达,导致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

(三)专业人员缺乏是农村社区矫正面临的重要问题

从农村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看,首先,承担矫正任务的乡镇司法所专业人员严重不足,村委会成员经过简单培训就充当了社区矫正的监督实施者,导致农村社区矫正多数处于粗放式管理模式。其次,农村司法所对于法律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缺乏吸引力,很多非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业务不熟练,缺乏专业素养。最后,社区矫正需要大量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然而在农村,志愿者队伍几乎处于空白,农村长期以来奉行的自给自足的生存模式使其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局限,对于无偿奉献缺乏热心,能够胜任志愿者的人员凤毛麟角。

(四)农村基层组织松散瘫痪,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落实

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基层组织包括村委会、党支部、农村共青团组织和农村基层妇女组织等。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观念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面临严峻的挑战,大量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留守人口老龄化严重,造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缺乏,活力不足,农村基层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弱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无论其产生、形成还是对人行为的指导作用,都呈现出强烈的行政色彩或受行政领域的影响较大。 所以犯罪人员回归乡里,依托村委会落实帮教监督因缺乏行政强制而被村民轻视,难以推广。

(五)农村社区矫正缺乏有效的帮扶措施,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流于空谈

劳动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社会活动的桥梁,有助于修复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区矫正要求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劳动,劳动为公益性质,时间至少不低于8小时,其目的是通过劳动使服刑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培养劳动技能,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从目前农村开展矫正工作的实践来看,农村地区公益劳动岗位缺乏,很多农村地区将无保户、养老院列为公益岗位,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乡邻知道自己的罪犯身份,所以抵触邻近的五保户,而养老院多数离所居村镇较远,交通不便、通讯不畅常使公益劳动难以落实,且有限的公益劳动项目无法和职业技能培训挂钩,使技能培训流于空谈。

三、促进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一致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必须强化其统一性和规范性。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需借鉴城市社区矫正中成熟的模式与管理经验,规范制度建设,矫正活动既要有司法部门的参与,也要有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积极配合。对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既不能完全依赖当地司法站所,更不能完全交给村委会,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使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农村籍罪犯回到农村后,真正有机构管理、有专业人员帮助,刑罚执行过程规范有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要明确基层司法所的责任,提升其执法能力,针对农村社区矫正中的人员接收、居住地核实、法律文书的送达等环节强化管理,对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衔接配合等制度予以细化。在执法文书格式、调查评估材料、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方面实施统一的备案管理,完善惩处手段,确保刑罚执行城乡无差别化。

(二)发挥农村的乡土优势促进服刑人员的回归

农村是乡土社会,在社区结构、文化传递、家族制度、道德观念及世俗规范方面有显著的地域特征,社区矫正推广到农村,不能单纯的照搬照抄城市的管理模式,应充分考虑并重视城乡习俗、文化、观念等诸多方面的不同点。农村是熟人社会,这一点与城市的陌生人社会完全不同,城市的陌生人社会强调的是规则意识,而农村的熟人社会则注重情感,所以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必须结合农村社会特有的优势条件,突出乡土特色。首先,要发挥传统礼治的积极作用,礼始于教化,使人服膺,敬畏秩序,进而守法;其次,要重视家规族规的作用,利用族中有威望的长者,监督帮助服刑人员守规自律;最后,要尊重农村居民对家族声誉的重视,农村生活的非私密性容易暴露服刑人员的犯罪历史,从而株连家族声誉,为防止服刑人员矫正环境恶化,社区矫正应适当隐晦。

(三)有目的、有计划的把社区矫正与农村城市化建设相结合

我国农村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化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加速农村的法制化进程,农村社区矫正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内容,需要有步骤的推进以下工作:

1.通过法制下乡活动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农村城市化建设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目的的引导农民摆脱小农意识,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小农意识的落后保守、自我封闭和权力崇拜将被农村城市化的文明与法制所取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应紧紧抓住农村法制化建设的时代契机,通过送法下乡活动,积极主动的向农村推进,使农民了解社区矫正制度,主动接纳服刑人员,帮助他们修复邻里关系,引导服刑人员由尊重乡规民约提高到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在乡情的帮助和关怀下学会人际关系的处理,以期更好的适应社会。

2.把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基层组织的恢复建设与社区矫正结合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带来农村社会关系、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的变迁,随着社区环境的城市化和乡村的都市化,农村的分散性与封闭性逐渐打破,受城市文明的影响日益加强,出现了农村村组向城市社区部分或整体转制的趋势,农村基层组织在转制过程中日益受到重视并得以逐渐恢复,村委会或转制后的街道在职能、权力和义务方面有了新的定位,社区矫正必须顺势而动,将工作内容推进到农村基层组织,使其成为社区矫正的基本载体和依托。

3.通过志愿者下乡活动带动农村志愿者队伍的形成和发展,为社区矫正提供人力保障。法制下乡、文化下乡是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城市对农村的重要援建形式,有关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也可以把社区矫正作为援助项目,积极深入农村,发挥自身优势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活动,扩大农村村民对自愿者组织的了解,促进农村本土自愿组织和队伍的壮大,大学生村官应发挥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优势,组织农村青年和大学生,建立自愿者队伍,扩大影响,使社区矫正在农村逐步拥有稳定的组织和资源优势。

(四)加强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

首先,针对农村基层司法所专业管理人员缺乏、业务不精这一现状,要制定出培训计划,对司法助理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岗位职责、工作特点和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设计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培训内容,选拔业务骨干从事培训授课工作,并形成制度化,确保农村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阳光中途之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均参加过专业培训。其次,通过培训提高农村社区矫正的规范执法能力,围绕农村基层队伍中不会执法、不愿执法的突出问题,着重强化社区矫正执法依据、执法内容的培训,对容易失范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培训,实现社区矫正执法的规范化。

(五)落实农村社区矫正的财政保障制度

经费缺乏一直是制约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全国虽已有多数省份的地市和县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仍有部分省份和地区在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上存在严重不足,尤其是贫困地区,其农村社区矫正的投入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显著,因此,各省应重视并加强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经费按城乡固定的人均标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下拨到农村地区的矫正经费要落实专款专用的责任制度,不得挪用、克扣,切实保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稳健发展。

注释:

魏荣艳.罪犯教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25.

陈立峰.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以公共产品理论和枫桥经验为切入.经济视角.2010(6).27.

邵娜娜、徐翠静.对农村法制化进程的影响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5).192.

宋月红.城市化与村民自治的变迁.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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