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珂广告

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应定性为法定证据

摘要1991年,自我国公安部等单位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心理测试仪,测谎技术在刑事案件侦讯中得到广泛运用。由于测谎结论的不稳定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民事诉讼中,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亦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别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

摘 要 1991年,自我国公安部等单位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心理测试仪,测谎技术在刑事案件侦讯中得到广泛运用。由于测谎结论的不稳定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民事诉讼中,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亦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别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只要达到优势证明的标准就足以认定事实,测谎结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定证据,起到证明作用。

关键词 测谎结论 民事诉讼 法定证据

作者简介:常姗姗,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5

一、测谎结论的科学性

测谎技术简称CPS(Computerized Polygraph System),又叫做心理测试,它是指由测试人运用科学技术相关原理,借助特定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在回答测谎问题时的各项生理反应,并量化分析被测试者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某一具体涉案事实时是否说谎。这种技术运用的主要载体是测谎仪,测谎仪主要有多参量心理测试仪、声析测谎仪、热成像测谎仪、事件相关电位测谎仪等,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脑磁图、核磁共振技术也已在测谎领域内应用。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将测谎技术应用于国防、司法、商业等各个领域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PGA型系列产品,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测谎结论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在民事司法审判中测谎结论是否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尚存争议,司法界具体做法也不一。笔者认为,测谎结论有充足的理由可以作为法定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用。

(一)测试原理的科学性

测谎技术依据的原理是科学的。测谎技术依据的是心理学原理和生理学原理。人的心脏器官受神经系统的控制,神经系统一般不为意识所控制。大脑皮层由于具体情境的刺激会产生神经冲动,神经冲动会引起机体变化。

测谎师根据所要测试的内容精心设计出与测试主题相关的问题,由测谎师向被测试者逐一提问,被测试者只需回答“是”或“否”。被测者在回答问题时会形成心理刺激,引发生理反应,导致生理参量的变化。通过量化、系统分析被测者心理参量的变化,分析出被测对象的心理状态,进而判断被测者在回答具体测谎主题时说的是“实话”还是“谎话”。

(二)测试程序的规范性

测谎条件要求非常严格,一是需要硬件条件:测谎仪和测试环境;二是需要软件条件:测谎问题、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测试时应具备性能良好的测谎仪、严格的测试环境和专业的测谎人员。测谎人员的专业与否直接关系到测谎结果的准确度,所以测谎对测谎人员的专业要求很高。在美国,法律规定,测试人员必须是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本科学历,在专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人员6个月以上的测谎训练,同时具备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目前,在我国,经过专业性培训10周以上的人员才能够被允许从事测谎工作。

测试遵循严格的程序:专业人员在测试前对被测人员进行测前谈话,确定其是否符合测试条件,并减少紧张心理。若被测试者不符合测试心理条件,测试无法进行;若被测试者符合测试心理条件,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以消除其不利于测谎的心理异常状态。除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外,要结合案情和既定的要求和方法,提前设计和编制好问题。测试一般情况下不可超过半小时,测试的数据需要专业测谎人员严格筛选、分析,最后作出准确的判断。

(三)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必须承认的是,在当前的条件下,测谎技术的准确率还没达到100%,尚且没有“完美测谎仪”问世,这是反对测谎的人最有力的攻击理由。在这里,我不否认目前测谎技术的不完美性,本文力图证实测谎结论的“优势证据”性。

1981年,我国从美国引进了一台MARILll型分析测试仪,公安部委托北京市公安局进行试用。四年时间中,运用这台分析测试仪在各地侦破16起案件,准确率90%以上 。

1991年我国研制出第一台“POI型心理测试仪”,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据统计,1991年以来,各省公检法机关陆续配备了数百台测谎仪,办理重特大案件上千件,准确率90%以上 。

沈阳中院第一个把测谎运用于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准确率达90%以上,效果甚佳 。

在美国情报部门,测谎技术已经成为有效对付犯罪活动的常规手段。中国学者对测谎技术的准确率展开了一些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准确率在90%以上。

综上所述,虽然测谎结论的准确率达不到100%,但其90%以上的准确率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达到优势证明标准,正如美国科学院(NAS)所指出的那样:“测谎仪的有效性虽远低于完美程度,但远高于随机猜测。”

二、测谎结论的证据性

测谎结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具体分类中,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可归为鉴定意见一类。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罗卡定律”(凡有接觸,必留痕迹)是法医学上对物质性证据的客观性进行的阐述。在心理学上,同样,只要是发生过的事情,必然会在心智正常人的脑海里留下痕迹,测谎结论就是通过刺激这些在人的脑海里留下的“痕迹”,分析出真伪,具有客观性与真实性。测谎结论具有90%以上的正确率,具有较大可能的真实性,是客观存在于被测对象“心理现场”痕迹的客观再现,具有一定稳定性。测谎结论在依据原理上具有科学性,在操作方法上具有规范性,在测试结果上具有准确性,所以,测谎结论具有客观性。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测谎结论是针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实的测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特征。首先,测谎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的结论;其次,测谎所指向的对象是待证事实的真伪;再次,测谎结论得出是“真实”还是“说谎”的结果,都与待证事实有关,因此,测谎结论与待证事实具有当然的关联性。

(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符合证据合法性特征。首先,形成测谎结论的主体合法。虽然民间有对测谎仪的使用,但司法实践中只使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专业人员的测谎结论。其次,测谎结论的形式合法。测谎结论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属于鉴定意见,具有形式的合法性。再次,测谎结论的取得的程序合法。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是专业人员进行的测试,遵照严格的程序,测谎结论在审判中经过质证,具有程序的合法性。

三、测谎结论的证明力

(一)测谎结论为间接证据

虽然本文将测谎结论归为鉴定意见,并且力证测谎结论的准确性,但不得不承认其仍存在较小概率的不准确性,所以筆者认为,测谎结论在民事审判中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较为合适。原因主要有:一是测谎结论存在较小概率的不准确性。实际测试中,其准确率与被测者心理条件、测试人员的专业性、硬件条件等密切相关,易被反测谎打败,所以应该慎重对待这一证据,宜将其作为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使用,使其发挥最恰到好处的作用。二是测谎结论并不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直接反应,而是就某个案件事实上被测人是否说谎作出的分析,它本身是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应该将它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二)测谎结论为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而单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认为,由于测谎证据稳定性不佳的属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测谎结论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作为待证事实证据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时,它可作为补强证据,帮助法官形成心证。

(三)测谎结论“有限采用”

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也被称为“证据的部分可采性规则”,是英美国家证据法中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规则。何家弘教授认为,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必须是“有限可采”。 本文赞同何家弘教授的观点,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对测谎结论运用“有限采用规则”,它只是一个间接的、补强的、某种程度上采用的证据。

四、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应用中应完善的几个方面

(一)立法应明确测谎结论的地位

在现有法律中,只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在民事诉讼中却没有任何规定,这导致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于法无据,弃之可惜”的尴尬境地,测谎司法体制杂乱无章。在立法中明确测谎结论的证据地位,是一切的开始。本文呼吁,立法机关尽快明确测谎结论的证据地位,同时由于习惯称呼测谎结论,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已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如若在立法中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应契合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将“测谎结论”改为“测谎意见”。

(二)将测谎结论引入鉴定体制

测谎鉴定是集多种科学技术于一体的鉴定方法,在引入诉论程序时,它的规范化最为重要, 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遵循测谎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二是明确测谎举证责任。在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测谎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承担。三是确立对测谎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审查程序,改变目前测谎鉴定主体多头、混乱的情况。四是严格统一测谎操作规范,以追求更高的准确率。

本文认为,测谎结论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具备作为法定证据的特性,同时也符合鉴定意见的属性,应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同时,在现阶段的民事案件审理中,测谎结论应作为间接证据、补强证据有限采用。我相信,随着测谎技术发展和立法的完善,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会改变现在这样一种“于法无据,弃之可惜”的尴尬境地,其会成为当然的法定证据,并发挥出应有的证据价值。

注释:

张保峰.辩证对待测谎结论.法制与社会.2007(7).725.

李刚.测谎仪的应用与发展.公安大学学报.2003(2).71.

法制日报.1999年10月18日,第3版报道.

《证据法学》.

参考文献:

[1]廖中洪主编.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

[2]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中国法学.2002(2).

此文由 中国教育导报-小学编辑,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中国教育导报 > 小学 » 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应定性为法定证据

摘要1991年,自我国公安部等单位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心理测试仪,测谎技术在刑事案件侦讯中得到广泛运用。由于测谎结论的不稳定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民事诉讼中,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亦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别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