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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探析

摘要随着离婚率增加带来的不安定感,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由此来预防可能产生的纠纷。本文通过阐述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旨在使人们了解有关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活动的作用,并对之形成正确的认识。关键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婚姻法作者简介:吴军萍,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中级公证员。中图

摘 要 随着离婚率增加带来的不安定感,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由此来预防可能产生的纠纷。本文通过阐述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旨在使人们了解有关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活动的作用,并对之形成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 夫妻财产协议 公证 婚姻法

作者简介:吴军萍,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中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16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出的书面约定,其中,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也愈加复杂,夫妻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保护意识也不断加强,因而各个家庭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接受度与需求度也逐日增加。然而,即使有了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反悔,第三人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对该协议产生质疑。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夫妻间所订立的财产协议有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而导致夫妻财产协议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而公证制度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上情况的产生。

一、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了解我国的公证制度的概念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能够帮助我们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形成正确的认识。此处作出简单的介绍:

(一)公证制度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公证制度具有鲜明的专属性,包括主体上的专属性,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职能是排他的,也包括效力上的专属性,即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一般的证明活动不同,它能获得更普遍的社会认可。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

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受法系、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各有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当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互结合的财产制度。 其中,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对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等作出约定,而夫妻财产协议即是对该约定的书面化呈现。同时,《婚姻法》中确定了我国的约定财产制仅有三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

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将影响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有关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目前有不同的学说。在日本就有身份行为说和财产行为说两种。我国台湾的通说则认为,由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是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仍是属于财产契约。而大陆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具有复合性,因此既非单纯的身份契约,也非单纯的财产契约。 笔者认为,有关契约的性质应当根据合意的内容来确定。由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管理、收益、处分等作出的一系列安排,因此应当将其归入财产契约。这意味着夫妻财产协议应当受到《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然而,这并不排斥《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调整,这是由于《婚姻法》中原本就存在对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

(三)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事实上,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就是以夫妻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证明对象的公证活动。完整地说,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依法确认夫妻双方签订的有关各自的财产、债务以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前提条件

(一)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

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强调的是,在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申请时,公证员必须审查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申请是否可以由代理人进行?这要视情况而定。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涉及到一定的身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笔者认为,仅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并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以及其他资料。主要是考虑到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在婚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行为能力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应当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实行有关夫妻财产协议的行为,但是这应当是除了配偶之外的监护人,否则将可能产生自己代理的后果。而有关自己代理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学说上有争议。但是基本上来说,大部分学者均认为该种协议是效力待定的,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不发生效力,除非该协议对于被代理人来说是纯获利益的。

(二) 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

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的概念可知,该协议的客体是属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对于涉及第三人的财产以及公共财物均不得约定。这便要求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提供的有关财产的权属资料应当进行谨慎的核实,否则将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夫妻双方对协议内容没有争议

当事人之间对证明对象没有争议,是公证的前提。而在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中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应当达成一致。这主要是为了从契约自由的角度保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若一方主张在订立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愿,则有可能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这便违背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预防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的意义,也表示公证机构有可能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四)夫妻财产协议内容合法

为了使夫妻财产协议有效,必须保证协议内容不能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也不能以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等。同样的,公证证明活动需要确保合法性,除了公证程序的合法性之外,还包括内容上的合法性。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一旦确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公证法律责任。

三、公证制度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

(一)公证的强势证据效力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

公证书在证据地位和证明力上的“强势”效力降低了夫妻财产协议双方当事人事后反悔的可能性。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避免了夫妻双方通过口头作出约定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但是,即使是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具有不确定性,包括夫妻双方主体行为能力的不完整、协议内容涉及他人财物,甚至可能产生协议遗失、毁损等情况,最终难免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而此时,若当事人无法举证,则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而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主要强化了协议的内部效力,即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同时也约束了诉讼阶段法院的采证行为。第一,当夫妻财产协议经过公证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撤消、变更协议内容。虽然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对于协议具有变更和撤消的权利,但是经过公证的文书意味着其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固定和保护,如遗嘱公证一样,笔者认为,若当事人希望变更、撤消夫妻财产协议应当通过公证程序来实现,而不能随意通过另行订立书面的协议完成。第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即,若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进入诉讼程序,公证书当然地具有证据效力,无需经过审查质证程序,应当被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即当数个证据都具有证据效力,在比较这几个证据对于同样的事实的证明力时,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当然地优先于部分证据类型。

(二)公证程序的严谨性对夫妻财产协议的作用

公证书的效力保障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证程序的正当履行。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确保了公证证明结论的合法,也能够直接地让当事人感受到公证的公信力。公证程序不是片面的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一系列环节,还包括在这些环节中有关当事人的表达和陈述、证明材料的列举,也包括当事人向工作人员了解公证业务细节的过程。

第一,不同的公证业务可能有不同的办证程序和规则,即使如此,公证所必须遵循的就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原则。由于从本质上来说,夫妻财产协议是一宗契约,而在契约关系中,主要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与协商。任何参与缔约的当事人都拥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不受他人干预和胁迫。因此,任何不尊重协议双方自由意志的行为都有可能使得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够通过公证机构的审查,因而导致公证申请不被受理或者公证程序的终止。

第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对证据材料具有主观上的判断权。这种判断权构成了公证员对证据材料真实性认定和证据可采性认定的自由心证,只要接近排除合理怀疑,具有高度盖然性,形成内心上的确信即可。为了达到内心确信,在当事人举证以及公证人员的举证指导过程中,公证人员会引导当事人提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通过当事人的言行和反应,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先判断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随后在公证审查和核实的环节中,公证机构会对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夫妻财产协议上签字以及协议内容的真实合法,当达到这也是对夫妻财产协议成立、生效要件的审查,确保了协议公证的效力。

由于申请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双方当事人签署夫妻财产协议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工作人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办理该公证、签署该协议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夫妻双方在明白了具体的后果之后如果仍然表示同意,才能继续流程。这一过程事实上是为可能对法律知识不了解、或者存在法律误区的当事人提供了保障。例如,夫妻财产协议订立后可能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只有三种,若是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另一方所有,其实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上尚未将公证程序作为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随着离婚率增加带来的不安定感,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由此来预防可能产生的纠纷,维护家庭和财产关系,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我们应当用前进的眼光看待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不能始终抱着“避讳”的心态。另外,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规定还有不足和缺陷,还是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的完善的。

注释:

许京.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学位论文.2012.13.

侯立军.夫妻财产协议效力问题研究.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4,10-11.

参考文献:

[1]马宏俊.公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陈昕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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