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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影响浅析

王维 任绍洋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本文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数据为依托,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受理案件总体数量、各业务科室受理案件数量、每名检察官平均受理案件数等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与以往数据进行横纵比较,发现

王维 任绍洋

摘 要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本文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数据为依托,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受理案件总体数量、各业务科室受理案件数量、每名检察官平均受理案件数等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与以往数据进行横纵比较,发现司法体制改革对于检察官办理案件具体影响,并分析产生此影响的原因;对今年前三季度所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等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区域内社会热点问题因素的影响提出应对方案。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改革 入额检察官 案件质效

作者简介:王维、任绍洋,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66

为探明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数量与员额制比例的适配情况,结合区域内刑事犯罪的新态势,J市H区检察院案管办对入额检察官2017年前三季度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汇总、比较分析,以更好地发挥决策建议功能。

一、案件数量剧增与办案检察官数量锐减的矛盾凸显

首先,案件数量显著增加。2017年前三季度该院受理案件1270件,同比增长17.92%,环比增长18.07%。其中,审查起诉案件719件,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03件,复议复合案件37件,民事行政类案件28件。如图1所示,从刑事案件前三季度月受理数量上看,案件受理数量同样呈上升趋势。

图1:2016与2017年度每月受理案件数量比较图

其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数量锐减。以該院公诉科为例,公诉科员额制改革前具有办案资格的干警有 11人,改革后有6人。如图2所示,2017年前三季度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数量人均同比增长56.76%。

图2:公诉科检察官2016与2017年度前三季度受理案件数比较图

再次,员额制检察官科室分配不平衡。由图3、图4可见,前三季度公诉科受理审查起诉类案件690件,由6名检察官承办,人均115件;侦监科受理批准逮捕类案件452件,由 5名检察官承办,人均 90.4件;未检科受理未成年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共计48件,由2名检察官承办,人均24件;监所科受理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类案件48件,由2名检察官负责,人均24件。民行科受理民事行政类案件28件,由2名入额检察官负责,人均14件。同为入额检察官,工作量差距显著,一则打击干警工作积极性,滋生不满情绪,再则不利于检察官自身成长,在责任终身制的制度背景下,这样的分配状态无疑加剧办案风险。

图3:各业务科室入额检察官数量分布图

图4:业务科室2017年前三季度受理案件数及检察官人均案件数比较图

二、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效率显著提高

以办案周期长,受理案件数量大的该院公诉科为例,2016年前三季度公诉科个案审结天数平均为67.02天,2017年则为36.39天,较去年同比降低45.7%。去年公诉科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共11人,司法改革后,纳入员额制的检察官共6人,案件数量增多,办案人数变少,结案周期却变短,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精简,决策自主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该院按照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结合基层院的工作实际,取消检察长(副检察长)层级的审核程序,授予部门负责人个别类型、个别情况案件的审核权,最大程度的保障 “检察官应当在权力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作出决定”。员额制检察官结案无需再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也避免行政权力对案件认定造成过多的影响,极大地提升了结案效率。以该院侦监科为例,2017年前三季度侦监科审结提请逮捕案件452件,同比增长15%。

(二)分案随机,难易平均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科室内分配案件基于部门负责人对每一个检察官办案能力的主观认识,大案、要案、敏感案件都会向个别人员倾斜,造成重者恒重的情况,一则办案压力相对集中,再则,不利于检察官的成长。改革后,分案的职能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该院案管部门根据《意见》的要求“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由系统按照预先配置的自动分流、自动分配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到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实现“自动轮案、科学分配”。杜绝了分案难易严不均的情况,提升了分案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了对分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去行政化,分工合理

改革后,该院公诉科员额制检察官分别配置检察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侦监科员额制检察官各配置书记员一名;未检科、监所科、民刑科员额制检察官与书记员机动搭配。检察官助理以检察官的名义协助检察官履行职责,协助检察官从事法律性工作或者在检察官的授权和指导下从事部分非核心性法律事务。书记员在检察官指导下,协助检察官从事记录、整理、归档等事务性工作。检察官得以从制作文书、发放告知等事务性工作中抽身,不仅提升了案件效率,更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实体正义。

(四) 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参考职能

主任检察官制取代了三级审批制,程序精简,效率提升,权力变大,责任变重。以前拿不准的疑难案件、风险案件领导“兜着”,现在要自己负责,终身负责。其中的压力不言而喻。而检察官联席会议能够弥补主任检察官个体的思维习惯、法律素养、办案经验的局限,帮助检察官减压。

其一,同水平不同视角的交流有利于深入交换意见。

其二,联席会形成倾向性意见,并非具有法律效率的结论,其性质是“参考性”。

检察官联席会议既能为检察官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参考,又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检察官办案的决策自主权。据统计,2017年前三季度,我院业务部门共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8次。endprint

三、受理案件数量、类型受区域内社会热点问题因素

(一)受理案件数量、类型受侦查机关专项整治活动影响

H区西某镇渗坑污染事件、独某镇假调料事件、传销活动猖獗现象引起了的社会的广泛关注。J市公安局H分局对食品安全相关犯罪、污染环境行管犯罪进行了专项整治;7月公安分局开展了针对传销活动犯罪的专项整治,致使这三类犯罪相关案件同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10%、400%、58%。

(二)受理案件数量发展规律受区域内大型活动安保任务影响

2017年8月27日全运会在J市开幕,H区作为全运会主要场馆所在地,承办了多项全运会项目,J市公安局H分局负责部分安保任务。为防止全运会安保任务拖延办案时间,分局将案件在八月份集中移送,九月份案件數量急剧减少。从该院案管办受理案件的数据统计看,2017年8月份该院受案件共159件,9月份受理案件共122件,环比减少23.2%。

四、对策建议

(一)允许基层院对员额比例灵活调整

随着司法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大部制改革将打破科室壁垒,员额制检察官科室分配不均问题将迎刃而解。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与员额制检察官数量锐减的矛盾是暂时的,未入额的储备力量迅速成长加入到员额检察官的序列里面来,案多人少的局面将得到缓解。同时建议允许基层院依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受理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对员额比例灵活调整。

(二)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风险防控是针对员额制检察官效率显著提高这一情况而言。我们应当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待,效率提高正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员额制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记员之间分工明确,形成合力;检察官联席会议能够为检察官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建言献策;随机轮案的分案规则避免了案件分配难易不均的问题。由此,员额制检察官的办案效率确实明显提高,这就是制度优化的成效。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确实存在且凸出,效率提高是不是意味着缩短了审理案件的必要时间?会不会存在对案子“没吃透”而草率结案的情况?检察官在高压状态下办案也将持续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如何防控办案风险,是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的:

第一,及时把握区域内的时事动态。对可能引起集中送案的热点事件应当早做准备,及时调整人员分担受案高峰期的压力。

第二,关心检察官的身心健康,对于处于高压状态的办案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心理疏导,合理分配时间,张弛有度才能持续发展。

第三,以服务型监督代替问责型监督,将监督作用于未然,而不是问题已然不可更改后的问责。在终身责任制背景下,帮助检察官防控风险不仅是检察官个人的“终身大事”,更是全院各部门分工配合,各司其职的应有之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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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 任绍洋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本文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数据为依托,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受理案件总体数量、各业务科室受理案件数量、每名检察官平均受理案件数等数据进行整合、分析,与以往数据进行横纵比较,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