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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领域相关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网约车在我国广泛兴起,无可否认,网约车满足了公众多元化的出行需要,提供了交通便利,但由于它自身存在的一些特点,也较易发生违法犯罪问题。本文论述了网约车的概念及其特点,并选取T市发生的18起涉及网约车的刑事案件,分析網约车领域相关犯罪特点及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以期对网约车领域犯罪打防并举

摘 要 近年来,网约车在我国广泛兴起,无可否认,网约车满足了公众多元化的出行需要,提供了交通便利,但由于它自身存在的一些特点,也较易发生违法犯罪问题。本文论述了网约车的概念及其特点,并选取T市发生的18起涉及网约车的刑事案件,分析網约车领域相关犯罪特点及原因,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以期对网约车领域犯罪打防并举,推进创新、绿色、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

关键词 网约车 犯罪 平台公司 APP

作者简介:韩娟,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24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在我国广泛兴起,“滴滴”、“优步”、“快车”、“专车”、“顺风车”等一系列关键词风靡,刷爆朋友圈。无可否认,网约车满足了公众多元化的出行需要,提供了交通便利,但由于它存在的空间封闭、移动互联、线上交易线下服务等特点,也较易发生违法犯罪问题,例如,深圳“网约车司机劫杀女乘客案”、武汉“网约车司机强奸女乘客案”、北京“国内首例网约车虚假刷单诈骗案”等,网约车领域相关犯罪一时引起多方关注,有必要作以阐述。那么,先来看看,何为网约车?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网约车的概念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作出了定义,“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主要包含四个层次,一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二是有网约车平台公司;三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暂行办法》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7座及以下、安装GPS和应急报警装置等);四是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滴滴出行”平台为例,目前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出租车、快车、ofo单车、顺风车、代驾、专车、公交、自驾租车和敬老出租。可见,《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概念为狭义范畴。因此,本文排除共享单车、代驾、网约公交车、自驾租车等广义范畴,仅分析快车、顺风车、专车的狭义范畴。

(二)网约车的特点

1.移动互联性。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制作发布手机约车APP软件,联结乘客与司机,从乘客发出要约、显示预估费用到司机接单、行车路线生成再到支付、评价等环节均通过移动互联网完成。网约车的移动互联性实现了用车服务的透明化,便利了出行,并整合了供需信息,有效缓解了出行压力。然而,其这一属性,也易带来定位错误、路线变更等线上线下不一致问题,常常成为纠纷“导火索”。

2.空间封闭性。一方面网约车为7座及以下汽车,本身为封闭狭小空间,另一方面,乘客与司机共处相对封闭的空间,对于双方来讲,都增加了潜在风险。网约车的这一特点与普通出租车无异,这一特点决定了如果网约车进入了相对危险的运行过程或目的地时,较易给违法犯罪提供犯罪地条件,违法犯罪风险随之加大。

3.主体多元性。普通出租车在服务中只涉及乘客与司机两方,网约车在服务中则涉及乘客、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三方。实践中,有些私家车司机将私家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把自己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形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四方协议”模式,加上乘客,则形成五方主体,网约车的主体多元化特点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4.准入简单性。网约车领域因法律规范滞后于其发展速度,长期以来存在准入门槛较低问题,一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一些不符合运营安全标准的车辆因缺乏审核和规制进入网约车领域,构成了违法犯罪风险产生的条件。

二、网约车领域相关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

2015年以来,在T市发生的18起涉及网约车的刑事案件,其中,6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司机,12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乘客,定罪或涉嫌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和抢劫罪。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原因是:

(一)设计陷阱,约车盗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利用网约车的私家性、封闭性、一人驾驶等特点,或利用网约车司机缺乏安全意识、担心拒载被投诉被处罚、追求利润兼职深夜出远车等心理,通过约车APP设置夜晚、市郊等人少、较偏僻的时间、地点约车或到达,在司机不设防、孤立无援的时候对车辆本身或司机财物实施盗窃、抢夺或抢劫。在18起案件中,分别有1起盗窃案、1起抢劫案,均是以约车为幌子,趁司机不备或约定偏僻目的地,实施盗窃车内财物或实施抢劫司机等行为。

(二)乘客醉酒,寻衅滋事

以T市HQ区办理的5起案件为例,其中4起案件存在乘客饮酒后约车的情形,网约车司机在接单后、接客前,没办法在短时间内判断出约车人的身体及精神状态,往往是醉酒乘客上了车、开了口才发觉,又担心拒载无端被投诉只能启动车辆。在4起案件中,醉酒乘客上车后,又因为行车路线分歧、司机迟到、地址不详、辱骂等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乘客殴打司机、司机殴打乘客或暴力袭警等情形。

(三)线上线下不一致,常成纠纷“导火索”

通过APP约车与招手打出租车不同,即在线上完成车辆、司机、线路、价格、拼车等信息确认,而线下实际乘车有时会与线上不一致,有可能发生乘客记错了或选错了的失误,有可能发生司机违反规则换车行驶或更改路线等情形,也有可能发生系统估价与实际收费不同等矛盾,如若沟通不畅,常因此产生纠纷甚至犯罪。在18起案件中,就有拼车与否不一致、行车路线不一致、地址定位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

(四)犯罪主体多元,且常现共同犯罪

犯罪主体可能是乘客(司机、乘客(乘客(其中1起案件是拼车乘客间因路线争执互相殴打)、司机(司机(其中1起案件是多位司机在同一地点“等活儿”,互相排斥,寻衅滋事)。此外,一方面,对于乘客酒后不能开车而打网约车的情形,乘客常是刚与聚会朋友分开或与聚会朋友一起乘车,此时如若发生口角,实施犯罪行为的,较易呼朋唤友或现场纠集,构成共同犯罪;另一方面,对于设计陷阱实施盗抢网约车司机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易结伙作案、帮助逃逸,也易构成共同犯罪。

此外,网约车领域还产生了一些新型犯罪方式,例如,“恶意(虚假)刷单”、“网售刷单教程及软件”等,对此,在北京“国内首例网约车虚假刷单诈骗案”中,被告人通过打车软件虚假刷单骗取优惠券最终构成诈骗罪,与此同时,在网络上兜售刷单教程、刷单软件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预防网约车领域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约车APP功能及网约车设施

约车APP可增加模块设计,即根据GPS定位显示偏僻无人区域或司机发现乘客有醉酒、言语不清、失智等情况而又无正常成年人陪伴的情况时,可以选择拒载、就近停车或呼叫平台总部另行派人、派单。在网约车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应急报警等装置,规范双方行为,杜绝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二)发挥企业责任和社会力量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车辆营运GPS轨迹和相关系统数据等信息,按承诺及法律规定接入相关部门监管;严格司机招录把关,对在逃、涉毒等“前科”人员不得进入。此外,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换车行驶、故意绕道、途中甩客、异地牌照、虚假接单等行为,积极评价好司机、好事件,给予“发红包”等适当奖励。

(三)提升司机服务意识,约束乘客自身行为

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司机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司机素质不高,在接待用语、服务方式、处置矛盾方法上有所欠缺,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服务等知识的教育培训,提升司机服务水平。乘客也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好乘客约定,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四)健全多方监管

对应网约车服务质量不高、经营者违规使用用户信息、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以及网约车领域可能存在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支付机构违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信主管或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价格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应分别切实落实好监管责任。各地出租汽車行业协会也应建立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此外,针对网约车领域产生的新型犯罪方式,笔者认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犯罪方法不断翻新,一方面,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解释法律,将违法行为纳入制裁范畴,不应被动等待新法;另一方面,打击犯罪也并非追求的唯一价值,应更多地教育警示公众,增强被害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

参考文献:

[1]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监管路径.法学杂志.2016(12).

[2]郑智、唐瑭.利用打车软件刷单当心触刑.检察日报.2015年10月16日,第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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