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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研究

摘要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学说有共同财产说、个人财产说和部分共同部分个人说,分别以婚后所得共同制、孳息随原物理论和贡献理论为法理依据,最高院最终采用贡献理论作为处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法理依据。司法实践在适用贡献理论处理婚后收益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贡献对应的那部分孳息或增值为限。关键词

摘 要 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学说有共同财产说、个人财产说和部分共同部分个人说,分别以婚后所得共同制、孳息随原物理论和贡献理论为法理依据,最高院最终采用贡献理论作为处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法理依据。司法实践在适用贡献理论处理婚后收益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贡献对应的那部分孳息或增值为限。

关键词 婚后收益 贡献理论 孳息

作者简介:陆方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24

一、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学说

(一) 共同财产说

该说认为,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要求。在一般民法关系中,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但是夫妻财产关系并非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而是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下的特殊财产关系,符合《物权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应当适用婚姻关系法律。

(二) 个人财产说

该学说认为,依据民法原理,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该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均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符合民法的所有权原理。

(三)部分共同财产,部分个人财产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性质的收益来处理其归属。但是分类标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有学者认为应当分为孳息和投资性收益,孳息按照原物理论应当归属于夫妻个人所有在投资性收益中,对于间接性投资收益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等属于因市场变化而增值,应归为个人财产。而对于直接投资收益,及企业经营收益,因体现对方贡献而作为共同财产。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孳息,也应当有所区分,认为“除与有价证券相关的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余归属于共同财产”。理由为:“除夫妻一方婚前所得的有价证券其自然增值不需要夫妻双方投入劳动外,其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生孳息,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投入一定的劳动或资金”。另外有学者认为,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生收益应当以该利益是否体现“夫妻协力”为一般规则,并将其具体适用到孳息、投资收益以和增值等婚后收益的处理中。

(四)学说点评

1.共同财产说是对婚后所得共有制的误解。该说虽然看到婚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但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理解错误。我国婚姻法在肯定夫妻协力的基础上,设立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夫妻双方按共有原则对婚后协力所得共享权利,共担义务。但是婚姻法同时也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和该个人财产非协力的收益依旧不改变其个人属性。惟此,方能保障夫妻个人的物权和社会的公平。一概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对原所有人的不公平。

2.个人财产说以物权法孳息随原物为法理依据,符合民法原理,但是不符合婚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3. 第三种学说中,共同特点在于均考虑到夫妻另一方的贡献并以之作为获得收益所有权的法理依据。只是对何种收益体现其贡献尚存在争论。该学说种也体现了贡献论理论对原物论理论的式微,以孳息的归属为例,学者们对于并非所有的孳息都适用原物理论已经达成共识。

二、我国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做出规定,为了适应实践的需要,最高院出台的解释三第五条对该问题做出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采用一般加例外的模式,原则上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认定为夫妻同财产,但是在孳息收益和增值收益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可知,《解释三》中的孳息应当从狭义概念予以理解。总结而言,在我国狭义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其他类型的收益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应当该如何理解狭义孳息和增值收益?最高院做出如此分类的依据又是什么?

(二)婚后收益的分类

根据我国通说,婚后收益类型可以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

1. 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所生的利益,广义的孳息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一切收益,其中包括投资性收益,如公司股票所生之红利,属于投资风险所生之利益,非法定孳息而属于投资利益。狭义孳息将投资利益排除在外,仅指不需劳力、经营或承担风险就可以收获的物之利益。如借款之利息,股票、债券、基金等完全由市场规律决定的收益等。

2. 增值。顾名思义,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该部分利益与原物或原权利分离而与孳息不同。增值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

(1)自然增值,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字画、古董因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

(2)主動增值,指增值的发生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付出的劳务支持、投资和管理等相关。比如夫妻一方的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因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生的增值。

3.投资性收益。如上所述,广义的孳息和主动增值都可以归入投资性利益,另外,投资指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和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从各类收益的概念可知,最高院以夫妻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婚后收益做出贡献为依据对婚后收益作出分类,将体现夫妻一方贡献的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不能体现夫妻一方贡献的狭义孳息和被动增值(自然增值)定性为个人财产。可见,最高院对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虽然表面上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理,但是实质上的法理依据却是贡献理论。

三、最高院选择贡献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一) 物权法孳息随原物论与婚姻关系的不适应性

物權法第116条对孳息的归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法定孳息按交易习惯确定。但是因婚姻法的特殊性,《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规则不直接适用于婚姻法领域。物权法调整人与物之间关于物的归属、使用、处分等权能的财产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对于物的权能及于孳息,因此,孳息应属于物的所有权人,以便明确物的归属,进而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婚姻法是调整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其中财产关系是依附于人身关系的,又体现着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的财产制度是财产共有制,强调夫妻双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共同经营(这里包括共同劳动、投资和管理等)和平等的处置权,在财产分割确定归属时,以有无夫妻共同经营行为作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将民法原理直接适用于婚姻法领域,只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以婚前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为例,假如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套房屋,婚后双方决定共同居住在女方房屋中,而将男方房屋用来出租,如果按照孳息随原物的理论,该房租的应当尽归男方所有,而对女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 贡献理论不存在所谓的“瑕疵”

最高院采纳贡献理论并非一蹴而就。在《解释三》的征求稿中对第五条的规定中还有但书一段:“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正式解释出台时将此删除,理由主要是多数意见认为贡献理论存在瑕疵,即贡献的含义不确定,是指直接贡献,还是也包括间接贡献?是须有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即可?而且当时学界中,也存在对贡献理论反对声。如许莉认为,“贡献”,从文义上解释只能是对该孽息的产生有直接贡献 ,如直接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不同于“协力”原则 ,“协力”并不限于直接参与财产取得行为,即使只是夫妻一方的行为,也被认为与对方的“协力”不可分。以参与财产取得行为或对具体财产的取得有直接 “贡献”作为夫妻共有的基础 ,明显有违夫妻共有的法理基础。

就以上贡献理论存在的瑕疵而言,贡献的含义不确定无疑是关键。而这个问题经并非没有补救办法。贡献可以分为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只要最高院对间接贡献予以承认,便使得贡献理论实质上与夫妻协力原则形成同样的法律效果:即夫妻任何一方对该收益有贡献的,就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三缄其口,最终以对孳息进行缩小解释的方式再次认可贡献理论,正是认识到贡献理论本不存在瑕疵的结果。

四、贡献理论的具体适用规则

在贡献理论的适用时应当注意,在婚后因为 “贡献” 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 并不是相关个人财产的全部增值或孳息, 而仅限于贡献所对应的那一部分增值或孳息。以房屋租金为例,假设丈夫的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了10万元租金。对租金产生做出贡献的,诚然有夫妻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可忽略的还有房屋本身(资本)。假设前述劳动和资本的贡献比例为1:1,那么根据贡献理论,应当将1/2的租金作为劳动的成果(夫妻共同财产),1/2的租金作为资本的成果 (丈夫个人财产)。借用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的区分, 基于夫妻劳动而产生的5万元租金相当于“主动孳息”,基于资本的使用价值等产生的5万元租金相当于 “被动孳息”。因此, 租金的最终分配是丈夫7.5万元,妻子2.5万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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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4]黄立编.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陈苇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

[6]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法学.2010(12)

[7]范李瑛.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烟台大学学报.2005(4).

[8]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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